02 貿易公司框架結構圖及職責(銷售管理體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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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3.19)、過程和資源。 3.9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與組織 (3.16) 所要實現的環境方針 (3.11)相一致的總體環境目的。 3.10 環境績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 (3.16) 對其環境因素 (3.6) 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注:在環境管理體系條件下,可對照組織 (3.16)的環境方針 (3.11)、環境目標 (3.9) 、環境指標 (3.12) 及其他環境表現要求對結果進行測量。 3.11 環境方針 environmental policy 由最高管理者就組織 (3.16)的環境績效(3.10) 所正式表述的總體意圖和方向。 注:環境方針為采取措施,以及建立環境目標 (3.9) 和環境指標 (3.12)提供了一個框架。 3.12 環境指標 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由環境目標 (3.9)產生,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須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的績效要求,它們可適用于整個組織 (3.16) 或其局部。 3.13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注組織(3.16)的環境績效(3.10) 或受其環境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4 內部審核 internal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定組織 (3.16) 對其設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滿足程度的系統的、獨立的、形成文件的過程。 注:在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對于小型組織,獨立性可通過與所審核活動無責任關系來體現。 3.15 不符合 non-買粉絲nformity 未滿足要求。 [GB/T 19000-2000,3.6.2] 注:此術語在GB/T 19000-2000中為“不合格(不符合)”。 3.16 組織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或社團,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有法人資格,公營或私營。 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7 預防措施preventive action 消除潛在不符合 (3.15) 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18 污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為了降低有害的環境影響 (3.7)而采用(或綜合采用)過程、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任何類型的污染物或廢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 注:污染預防可包括源削減或消除,過程、產品或服務的更改,資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環、再生和處理。 3.19 程序 procere 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 注1: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注2:根據GB/T 19000-2000中3.4.5條改寫。 3.20 記錄 re買粉絲rd 闡明已取得的結果或提供已從事活動的證據的文件。 注:根據GB/T 19000-2000中3.7.6條改寫。 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1 總要求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以文件描述、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并確定它將如何實現這些要求。 組織應界定并以文件描述環境管理體系覆蓋的范圍。 4.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確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確保它在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范圍內: a) 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 包括對遵守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d) 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并予以保持; f) 傳達到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g) 可為公眾所獲取。 4.3 策劃 4.3.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 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此時應考慮到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b) 確定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將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時更新。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 識別適用于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 b) 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它的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環境要求加以考慮。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組織應對其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實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如可行,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目標和指標應與環境方針相一致,并包括對污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此外,還應考慮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 組織應制定、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 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 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4.4 實施與運行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對作用、職責和權限做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任命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 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表現(績效情況)以供評審,并提出改進建議。 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 組織應確保所有為它、或代表它從事組織所確定的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該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組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確定和它的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培訓需求并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 a) 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們工作中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實際的或潛在的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能帶來的環境效益; c) 他們在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4.4.3 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 組織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間的信息交流; b) 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形成文件和答復。 組織應決定是否與外界交流它的重要環境因素,并將其決定形成文件。如決定進行外部交流,就應規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實施。 4.4.4 文件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 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b) 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范圍的描述; c) 對環境管理體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相關文件的查詢途徑; d) 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 組織為確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過程進行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記錄。 4.4.5 文件控制 應對本標準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進行控制。記錄是一種特殊的文件,應按照4.5.4的要求進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便: a) 在文件發布前進行審批,以確保其適宜性; b) 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和修訂,并重新審批; c) 確保對文件的修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d) 確保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發放到需要它們的崗位;(參考ISO 9000) e) 確保文件字跡清楚,標識明確; f) 確保對策劃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外部文件做出標識,并對其發放予以控制; g) 防止對過期文件的誤用。如出于某種目的將其保留,要做出適當的標識。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識別和策劃與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以確保它們通過下列方式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a) 對于缺乏成文程序可能導致偏離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的情況,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成文的程序予以控制; b) 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準則; c) 對于組織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實施并保持程序,并將適用的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及合同方。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確定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并規定響應措施。 組織應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做出響應,并預防或減少伴隨的有害環境影響。 組織應定期評審其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必要時,特別是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對其進行修訂。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檢驗上述程序。 4.5 檢查 4.5.1 監測和測量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和測量。程序中應規定將監測環境表現、運行控制、目標和指標符合情況的信息形成文件。 組織應確保所使用的監測和測量設備經過校準和檢驗,并予以妥善維護。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4.5.2 合規性評價 4.5.2.1 為了履行對合規性的承諾,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2.2 組織應評價對其他要求的遵循情況。為此,組織可以把它和4.5.2.1 中所要求的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另外制定程序,分別進行評價。 組織應保存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3 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處理實際或潛在的不符合,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程序中應規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 識別和糾正不符合,并采取措施減少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b) 對不符合進行調查,確定其產生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復發生; c) 評價采取措施以預防不符合的需求;實施所制定的適當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發生; d) 記錄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結果; e) 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所采取的措施應與問題和環境影響的嚴重性相適配。 組織應確保對環境管理體系文件進行必要的更改。 4.5.4 記錄控制 組織應根據需要,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記錄,用來證實符合其環境管理體系和本標準的要求,以及所取得的結果。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記錄的標識、存放、保護、檢索、留存和處置。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具有可追溯性。 4.5.5 內部審核 組織應確保按照計劃的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目的是: a) 判定環境管理體系 1) 是否符合計劃的環境管理安排和本標準的要求; 2) 是否得到了恰當的實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報告審核結果。 組織應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方案,此時,應考慮到所涉及的運行的環境重要性和以前審核的結果。 應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程序,用來規定 ――策劃和實施審核及報告審核結果、保存相關記錄的職責和要求; ――審核準則、范圍、頻次和方法。 審核員的選擇和審核的實施均應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4.6 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它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審應包括對環境管理體系,包括環境方針、環境目標和指標進行改進的機會和修改需求的評價。應保存管理評審記錄。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 a) 內部審核和合規性評價的結果; b) 和外部相關方的交流,包括抱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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