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貿易糾紛案例分析(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價格條件下船貨不銜接引起的糾紛)

时间:2024-05-06 12:09:08 编辑: 来源:

該合同賣方的義務不明確,只規定賣方分十批每兩月發一批貨物,但沒有明確移交貨權的方式是哪種DOOR-DOOR,CY-CY或CY-DOOR等.也沒有規定賣方需要提供的相關單據.會產生運輸方式爭議,貨權轉移及買方進口報關的問題.

六,同時該合同中買方的義務也不正確.其中合同簽訂后10天內,賣方須向買方預付相當于第一批貨物金額10%的保證金,交貨后5天內賣方可以收回保證金,此條款完全將本是買方的義務錯誤地轉到賣方頭上,并沒提及買方在收貨后如何支付賣方貨款,會產生損害賣方的權益問題.

七,最后該合同沒有就可能產生的爭議制定預防和處理規定,導致雙方發生糾紛后很難明確各自的責任.

十大經典貿易案例分析

提起中國入世,我們的第一反應往往是“進口車什么時候降價?進口商品會不會更便宜?”這沒有錯。但我們常常忽略一個事實:全球化中的中國不應只扮演消費者的角色,還應是有競爭力的生產者。因此,對中國企業來說,重要的是正視現實,限度地利用規則為自己爭取利益。解讀曾經發生過的貿易糾紛,或許會對我們有所幫助。

一、柯達攻擊富士

案由

故事發生在一個極端的背景條件下,烏拉圭回合。日本對彩色和黑白膠卷的進口關稅降到了零,即外國產品,如美國柯達進入日本市場已經不存在任何障礙。富士和柯達是世界上膠卷業的兩個霸主,在日本市場上,柯達每時每刻都在尋找機會擊敗對手。

在市場準入問題上,柯達很難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WTO規則尋找打敗對手的突破點呢?柯達使用了GATT第23條1款。美國說日本并沒有違背WTO的某一特別的義務條款,日本實現了其在歷次回合中關于關稅減讓的。但是,日本政府關于膠卷銷售的措施,卻使美國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東京回合和烏拉圭回合中所作的關稅減讓而應帶來的好處正在喪失或減損,這一點違背了GATT第23條1款。

具體地說,美國指責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勵并促進了日本膠卷市場銷售體制從多種商標的大商場出售轉變到單一商標的專賣銷售,從而制約了進口膠卷的銷售能力,妨礙了柯達的市場開拓能力。

裁決

美國在該案中敗訴。WTO專家組認為,要確定某一情況在談判時是否可以預見,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看這一情況是在談判前出現的還是在談判后出現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證明了在談判過程中,專賣銷售體制已經存在。

點評

這一案例說明,即使在零關稅下,企業依然需要像柯達那樣運用規則爭取市場,也能夠像富士那樣運用規則抵制沖擊。

二、美日汽車貿易戰

案由

1995年5月16日,美國政府單方面宣布,根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301節、304節(即單邊報復制度的“301條款”),將對來自日本的豪華轎車征收100%的關稅。

日本車占有美國市場1/4的份額,而美國車僅占有日本市場1.5%的份額。在雙方的汽車零部件貿易中,美國則有128億美元的逆差。1993年7月,日本雖然同意談判解決汽車市場的開放問題,但實際上卻拒絕與美國進入談判程序。因此美國采用這樣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車商開放市場,而且要求日本市場應該具有相應的透明度和競爭性。

這涉及世界貿易中的一個原則問題:美國依據“301條款”進行報復的單邊性與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制度的多邊性是否相容?簡言之,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之前,是否有權單方面作出制裁決定并實施制裁措施?

出于對美國單邊報復制度的不滿,1998年11月25日,歐盟根據WTO規定起訴了美國,認為“301條款”與WTO的相應規定不符,造成了歐盟利益喪失或受損,也損害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

裁決

專家組最終裁決,美國不可以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之前單方面確定制裁措施,但“301條款”并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這一裁決,使得美國事實上仍然可以運用“301條款”對其他國家實行貿易制裁和威脅,尤其是對世貿組織的非成員國進行單方的制裁。

點評

中國入世后,雖然我們將來面對的貿易爭端可以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框架下獲得相應的解決,但也要注意諸如美國實施“301條款”這樣的單邊制裁行為對我們的危害。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應據理力爭,聯合其他受到損害者共同提出申訴,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爭端的多邊機制維護中國的利益。

三、韓國酒稅案

案由

根據韓國酒稅法,韓國對國內燒酒征收35%的稅,而其他進口蒸餾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稅率是100%。歐共體和美國認為韓國違背GATT1947的第三條第2款,即國內稅的國民待遇條款。本案的關鍵是確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餾酒和韓國的傳統燒酒是否是相同產品。因為根據GATT第3條2款,只有在對相同產品征稅高于國內產品的情況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產品,征收不同的稅是理所當然的。

在準備中,韓國律師特意向日本買粉絲(日本曾有過類似的案件),什么樣的人適合作為該案的專家。日本給出了一個非常具有實踐意義的建議。日本說,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類,專家本身應是飲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嘗出威士忌和燒酒的區別。另外,韓國認為,為了證明燒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產品,可以從價格差價上入手。威士忌比燒酒要貴12倍。按照反壟斷法的一般規則,存在如此巨大價格差距的兩種產品是不構成競爭性和替代性的(進而不是相同產品)。

裁決

很遺憾,這個案子最終結果是韓國敗訴。但韓國在此案中積累了大量實戰經驗,為本國以后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提供了幫助。

點評

中國企業已經遭受許多雙邊糾紛,但是,我們實戰的經驗和能力還是不夠的。因此,對于我們來說,學會使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當務之急。

四、美國鋼鐵反傾銷案

案由

1996年,由于對美鋼鐵進口的迅猛增長,美國的鋼鐵公司就通過行業協會向美國政府表示了對于此種狀況的高度關注,要求進行反傾銷調查。美國鋼鐵學會為了能夠保證政府順利發起反傾銷調查,提供了各方面的詳細材料。1998年,一系列和鋼鐵危機有關的立法草案被提交到美國國會。1999年1月5日,美國總統向美國國會提交了行動計劃,在行動計劃中,總統保證采取行動保護美國的鋼鐵業,并保證在以后避免這種進口增多現象的出現。美國政府還為了鋼鐵行業的利益去和俄羅斯進行談判,最后達成了協議。

點評

當國際貿易爭端發生時,企業首先要做的并不是要到WTO對簿公堂,而是先要通過國內行業組織、商會向政府游說,尋求支持。尤其學會利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據,盡力開拓討價還價和斡旋妥協的談判空間。

五、美印羊毛織物摩擦

案由

美國強制實行了過渡性保護措施,從1995年4月18日開始限制進口印度的羊毛織物男工襯衣和女式襯衣。在措施實施以前,美國和印度就前者的主張,進口羊毛織物男式襯衣和女式襯衣會對國內企業引起嚴重損害進行了磋商。由于磋商沒有產生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印度就把案件提交給世貿組織解決。

裁決

在審核事實之后,專家組發現,在認定增加進口是否會引起對國內企業的損害時,美國沒有審查在紡織品與服裝協議第六條中列出的全部經濟變數。在認定損害國內企業和增加進口之間因果關系時,必須把這些變數考慮進去。美國也沒有像條款要求的那樣審查對國內企業的損害是不是顧客喜好變化或技術更新的結果。因而,專家組得出結論,美國實施臨時性保護措施,違背了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規定的義務。美國執行的專家組的決議,撤銷了過渡性保護措施。

點評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要求對進口紡織品和服裝進行歧視性限制的國家在10年期限內逐步取消限制,結束時間是2005年1月1日。雖然協議的目標是促進取消這些限制,但是允許進口國采勸過渡性的保護措施”限制進口,如果某些種類紡織品的進口對生產同類產品的本國企業帶來了“嚴重損害的危險或構成了實際威脅”。協議的第六條陳述了經濟因素(例如,產量、生產率、產能的利用、庫存、市場份額、出口、工資、就業、國內市場價格、利潤和投資方面的變化),在決定增加進口是否會引起損害時,這些因素都必須考慮進去。協議還進一步規定,如果嚴重損害或實際威脅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比如技術更新或顧客喜好的變化,此類保護措施不得強行實施。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當地法院傳票無意義

合同中已經訂有仲裁條款,法院不應受理

合同爭議應通過仲裁解決

2、關鍵是這份進口合同怎樣制訂的不可抗力條款

政府禁令可以歸類為社會因素導致的不可抗力事件,這種類型的不可抗力事件與自然因素引發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同,各國的認識不同意,合同條款中應列舉

如果進口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沒有列舉,我方不應接受日方要求

當排除不可抗力事件以后,這是日方單方自負的出口通關風險(EXW術語除外),日方違約

3、這道題你把美方先說成是進口商,后又說成是裝船的出口商

先把題目修改正確再問吧

4、屬于自然因素引發的不可抗力事件,中方應接受;但是,需要阿方在最快的時間內提交必要的公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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