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貿易術語fob的風險轉移是以船舷為界(出口成交方式FOB,CIF,CFR這三種方式通俗的怎樣理解)

时间:2024-06-01 05:04:00 编辑: 来源:

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后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三、對CIF術語的解釋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則》的規定,CIF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雙方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使用CIP術語更為適宜。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CIF術語成交,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并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由此可以看出,CIF術語除具有CFR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應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和支付保險費。

(二)使用CIF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CIF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采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但是,由于在CIF術語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倫敦”),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價”,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質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為此必須明確指出,CIF以及其他C組術語(CFR、CFr、CIP)與F組術語(FCA、FAS、FOB)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義務,采用這些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按此類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在裝運地(港)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貨運保險的,因為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裝船后在運輸途中的風險。《2000年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須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在可能情況下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為了明確責任,我外貿企業在與國外客戶洽談交易采用CIF術語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

3.象征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所謂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按時向買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規定的全套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由此可見,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的買賣。所以,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

(三)CIF的變形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運輸,在多數情況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買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后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鉤下交貨)字樣。如賣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后加列“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字樣。

上述CIF術語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CfR術語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并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關于外貿術語中越過船舷的理解

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縮寫INCOTERMS):版本《2000 年通則》中FOB、 CFR、 CIF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泛的三個術語,這三個貿易術語要求賣方只要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即完成交貨義務。

賣方必須承擔貨物越過船舷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買方必須承擔自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也就是說這三個術語的風險劃分點為裝運港的船舷。 但在 版本《2010 年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使用清潔提單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非常重要,買方要想收到完好無損的貨物,首先必須要求賣方在裝船時保持貨物外觀良好,并要求賣方提供清潔提單。賣方完成交貨責任是將貨物完好交付到裝運港口船上,取得清潔提單。

擴展資料: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商定FOB進口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 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

如果只定為“FOB San Francis買粉絲”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由于加拿大等也援引美國的慣例,因此,同加拿大等國商人簽定FOB進口合同時,也應注意上述這個問題。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殘損。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請解釋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 ?

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1、FOB術語的含義

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果當事人各方無意以船舷為界交貨,則應采用FCA貿易術語。

2、采用FOB術語時,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如下。(重點)

賣方

⑴交貨至買方指派船上,通知買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和費用

⑶辦理出口

⑷提供相應單據

買方

⑴安排船只接貨,支付運費,通知賣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和費用

⑶辦理進口

⑷支付貨款

例:采用FOB術語,船載貨物離港后,很快觸礁沉沒,誰來承擔這一風險?買方。

3、“以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

以裝運港船舷作為劃分風險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貿易術語的重要區別之一。“船舷為界”表明貨物在裝上船之前的風險,包括在裝船時貨物跌落碼頭或海中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壞或滅失,則由買方承擔。

案例:一集裝箱貨物在吊裝上船過程中,因吊鉤脫落砸在船舷上后掉入海中,誰應為此損失負責?(賣方)如掉落在船上呢?(買方)

4、關于船貨銜接問題

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運輸工具,即租船定艙,所以,這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這包括未經對方同意提前將船派到和延遲派到裝運港,賣方都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如空艙費、滯期費及賣方增加的倉儲費等,均由買方負擔。如果買方指派的船只按時到達裝運港,而賣方卻未能備妥貨物,那么,由此產生的上述費用則由賣方承擔。

案例:我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為困難委托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由買方負擔。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對方的要求。但時至裝運期我方在規定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季節即將結束便來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試問:我方應如何處理。

答:我方應拒絕買方撤銷合同的無理要求。

按FOB條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規由買方負責租船定艙。賣方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代為租船定艙,但賣方不承擔租不到船的責任。就本案例來講,因賣方代為租船沒有租到,買方有無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賣方不承擔因自己為我租到船而延誤裝運的責任,買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銷合同。

5、FOB的變形:

在程租船運輸中,如果船方不愿意負擔裝船費用,買賣雙方往往在FOB后加列附加條件,用來說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稱為FOB貿易術語的變形。

①FOB Liner Terms (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班輪的特點之一是管裝管卸,即裝卸費用由船公司承擔,而FOB由買方租船訂艙。 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裝船費由買方承擔,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②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這一變形是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及其他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出口成交方式FOB,CIF,CFR這三種方式通俗的怎樣理解

FOB 也稱(離岸價)在船上是免費的。 也就是說,登船前的一切費用由發貨人支付,運費和目的港費用由收貨人支付。CIF 也稱(到岸價)是成本、保險和運費。 也就是說,運費+成本+保費都是由托運人支付,目的港的費用由收貨人支付。CFR( 成本加運費)是成本和自由。 即成本和運費。 其實CIF和CIF的區別就是一個有保險,一個沒有保險。 運費+費用由發貨人支付,目的港費用由收貨人支付。

運輸保險傭金費:是指外貿企業在出口業務中向外國投資者(包括代理人)支付的境外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和一種額外的價款報酬。 是服務貿易的補償,外幣結算,直接沖抵出口銷售收入。國外運費: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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