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長春市經開供熱集團繳費買粉絲(長春市市政公用專業規劃會簽(供熱、供水、燃氣)怎么辦)

时间:2024-05-29 13:03:54 编辑: 来源:

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對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逐步取消。

      第十三條熱電聯產企業應當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合理制定供熱期熱電聯產機組的電力生產、供應計劃,滿足居民采暖熱負荷需求,在供熱期應當優先保障供熱,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聯產機組對外供熱。

      第十四條 采用熱電聯產熱源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調峰鍋爐,并保證設施設備完好,正常運轉。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依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線。

      城市供熱管線需要穿越單位庭院、廠區或者住宅小區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六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保證熱源廠、熱力站、中繼泵站和供熱管線的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 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熱設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方案前,應當就建設項目供熱條件征求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明確建設項目的供熱方式及熱源等。

      第十八條 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九條 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熱設施的設計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與供熱面積相適應;

      (二)符合國家、省和本市制定的建筑節能要求和供熱系統節能標準;

      (三)實行分戶控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與供熱經營企業協商確定的供熱參數等委托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組織施工,選用的設備、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熱經營企業參加。

      供熱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供熱設施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于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驗收資料報所在地的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新建建筑需要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

      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安全的熱源;

      (二)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節能環保標準的供熱設施、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從事供熱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依法核發供熱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劃定的供熱區域和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式提供供熱服務。

      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區域、供熱方式。

      第二十五條 供熱經營企業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應當經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熱用戶、設施管護以及熱費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之前,與承接的供熱經營企業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熱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

      供熱期內或者熱用戶的用熱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時,供熱經營企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供熱經營企業發生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分立、合并等情形的,應當到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辦理供熱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合同的格式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供熱經營企業或者熱用戶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

      未簽訂書面合同,供熱經營企業已經向熱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供熱期的,視為熱用戶與供熱經營企業之間存在事實合同關系。

      第二十八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安全生產,制定事故搶修和應急處理預案;

      (二)向社會公布承諾的服務標準和質量,設置并公開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

      (三)建立共用供熱設施巡檢制度,對管理范圍內的共用供熱設施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發現共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四)在供熱期開始前應當做好準備工作,并在供熱設施注水前通知熱用戶;

      (五)建立并妥善保管熱用戶檔案;

      (六)對不明確的供熱管線應當進行探測;

      (七)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固定測溫點,并將測溫數據報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八)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供熱期;

      (九)每兩年至少向熱用戶提供一次室內供熱設施檢查服務,發現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熱用戶及時消除;

      (十)接受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對其提供的供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

      (二)擅自將運行的主要供熱設施變賣;

      (三)擅自停業、歇業、棄管;

      (四)擅自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

      (五)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確保供熱設施符合環保、節能、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供熱經營企業不得使用達到報廢期限的鍋爐。

      第三十一條 本市供熱期為當年十月二十日零時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時。

      鼓勵供熱經營企業提前供熱、延期停熱。

      氣溫出現異常低溫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供熱經營企業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供熱期內,居民熱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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