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青海省進出口貿易情況(青海省國家稅務局的機構設置)

时间:2024-06-02 01:48:37 编辑: 来源:

導、買粉絲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所得稅處: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征收管理工作,擬訂征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所得稅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稅基管理、匯算清繳等辦法;指導有關所得稅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買粉絲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國際稅務管理處:指導、協調、檢查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地區)間稅收協議、協定(安排)的執行;組織落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處理國家(地區)間的有關稅務事項;牽頭組織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解釋和處理具體業務問題;管理機關和系統外事工作。

進出口稅收管理處: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擬訂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參與編制年度出口退(免)稅計劃,分配下達年度內退稅計劃;組織實施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

收入規劃核算處:牽頭編制年度稅收計劃、出口退(免)稅計劃,分配下達年度免抵調庫計劃;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組織開展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組織落實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稅收票證管理等相關制度;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應用工作,對外發布稅收收入數據。

財務管理處:擬訂財務管理、基本建設管理等辦法;審核匯編部門預算、決算;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稅成本;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組織實施本系統資產的購置、占有、使用、處置、清理等工作;承擔著裝管理工作。

組織落實政府采購規章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和操作規程;擬訂年度采購計劃,辦理具體采購事項;規范本系統政府采購業務管理,防范和化解采購風險。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機關人員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訓考察工作及發展黨員工作;承擔機關統戰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承擔機關離退休干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指導本系統離退休干部工作;組織離退休干部工作經驗交流,協調本系統離退休干部活動。 信息中心:承擔本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服務、技術支持和技術保障工作;承擔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組織本系統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運維;參與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參與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技術標準、業務需求、資金使用等工作;組織本系統信息安全管理與實施。

機關服務中心:承擔機關后勤事務的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擬訂機關事務具體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機關后勤體制改革工作;指導本系統后勤服務工作。

稅收科學研究所:擬訂并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科研工作規劃、方案;承擔稅收基礎理論、應用理論和專題研究等工作;收集、整理稅收資料;編輯稅務內部期刊、地方稅志。

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組織落實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承擔行業執業資格、資質審核認定及考試、培訓工作;監督、檢查行業執業情況。

青海省稅務干部學校:承擔稅務系統教育培訓的實施工作。

自治區與省有哪些區別呢

自治區和省在行政級別上是一樣的,自治區是新中國成立后,為方便少數民族聚集區的管理而設立,現有5個自治區,主要的特點是行政自治。

自治區(Zìzhìqū)是一種行政區劃名稱。在我國成立初期對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自治區;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分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自治旗)三級。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當于省,所以自治區其實也可以理解為有自治權的省。為中國最高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自治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人民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種制度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自治區的設置是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國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與國家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它們的實施都有利于國家經濟的發展,有利于祖國和平統一,有利于鞏固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

省份是中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地方最高行政區域名。源于古代省制。在古代,省指天子所居之所,宮禁。唐有三省六部,“尚書省”為其一。最初是金國在重要的地方設置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元代中央行政機關叫“中書省”,又于各路(各行政區)設“行中書省”(中書省派出的機關),簡稱“行省”,最后簡稱為“省”。“省”由此發展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每屆任期5年,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主要職權有:貫徹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及國務院的決議和命令,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規章,發表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領導所屬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定權限和程序任免、獎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本省的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衛生、民政、公安、民族事務、計劃生育、精神文明建設等。 截至2011年中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域,其中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民族自治區和省(市)行政區都屬省級行政區。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和省(市)行政區的國家機關都享有《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但與此同時,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還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這是民族自治區與省(市)行政區的主要區別。《憲法》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作出了11條法律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又進一步對自治機關的自治權作出了27條規定。從法律層面講,《憲法》的11條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27條,就是民族自治區與省(市)行政區的區別。但結合實踐層面和政策層面分析,兩者的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權

民族自治區有自治立法權,而省(市)行政區沒有自治立法權。民族自治區與省(市)行政區都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同時,民族自治區還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也就是享有自治立法權。從目前的立法實踐來看,5個民族自治區自治立法不斷發展,由于對自治條例地位的認識問題以及制定中的程序問題等原因,無論是調整經濟關系的立法還是調整民族事務的立法,都是以地方法規的形式立法的。在具體內容上,各民族自治區都結合民族地區實際,出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性法規。據有關資料統計,截至2010年,新疆出臺380多件,西藏出臺220多件,內蒙古出臺310多件,廣西出臺180件。寧夏從1980年至今,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寧夏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規定》等地方性法規近170多件,有力地促進了民族法制建設的進程,保障和推動了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二、行政法規的變通權

對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變通或者補充規定是《憲法》《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賦予民族自治地方一種特殊的立法自治權。如《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寧夏在地方立法中,對執行《婚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選舉法》等進行了變通和補充,這些法規的制定和實施,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但與其他自治區相比,寧夏在立法中行使自治權還不夠,對可以制定變通和補充規定的法律相對較少。比如新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文物保護法、語言文字法、義務教育法等進行了變通和補充。

三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我國55個少數民族中除回族和滿族通用漢語文字外,其他53個民族都有本民族語言,有22個民族使用28種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有一定的自主權。《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公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新疆、西藏、內蒙古自治區在執行公務中,在使用漢語的同時,還把維吾爾語、藏語和蒙古語作為官方語言,在文件、報紙、教材中都普遍使用。寧夏少數民族主體是回族,沒有本民族的文字,在與清真有關的商標、匾牌等上通常使用阿拉伯文字。

四、民族干部使用和民族人才培養

《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干部使用和民族人才建設作出了具體規定。比如,民族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少數民族人大代表要占一定的比例,據有關資料統計分析,新疆、西藏、內蒙古、廣西、寧夏5個自治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中,區域自治民族代表占當地全國人大代表總數的36.7%、40%、33.9%、46.6%和40%。重視在少數民族中培養各級干部和專業技術人才,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工作人員時,對少數民族人員給予適當照顧,等等。各民族自治區都非常重視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新疆、西藏、內蒙古、廣西區域自治的民族分別占當地總人口的41%、95%、18%和33%,民族干部分別占當地干部總數的51.7%、73.9%、32%、36%。近年來,寧夏在加強少數民族干部和人才隊伍建設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每年選送一批少數民族干部到中央和經濟發達地區掛職鍛煉,自治區各機關和各級領導班子都配備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干部,高考錄取及機關事業單位招考工作人員時對少數民族考生給予加分照顧。全面實施“基層之光”人才培養計劃、“牽手工程”人才培養計劃、農村實用人才工程等,培養了一大批少數民族人才。目前,全區各級機關共有少數民族干部3.8萬人,占全區干部總數的24.7%。

五、發展經濟自治權

民族自治區由于地理位置、發展條件的特殊性,國家在其發展經濟方面給予充分的自主權。《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區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并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系和經濟結構,努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西部大開發以來,一方面,國家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優惠政策,實施了西部大開發重大戰略。另一方面,各自治區結合區情實際,制定不同的措施,加快經濟發展。比如,新疆在優勢資源轉化、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內蒙古在循環經濟發展、“六大”特色優勢產業、加快能源化工等方面都出臺了一系列符合自身實際的措施,發展勢頭強勁。2013年,新疆地區生產總值8510億元,比上年增長11.1%;內蒙古地區生產總值1.68萬億元,比上年增長9%;西藏地區生產總值802億元,比上年增長12.5%;廣西地區生產總值1.4萬億元,比上年增長10.3%。增速超過全國平均水平。2013年,寧夏生產總值2600億元,比上年增長10%以上,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308億元,比上年增長16.7%,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13元,比上年增長11%,農民人均純收入6922元,比上年增長12%。

六、對外貿易政策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一條對民族自治區開展對外經貿活動,開辟對外貿易口岸,開展邊境貿易等作出了規定。從5個自治區的地理位置來看,其中有4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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