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進出口貿易的基本文件(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基本知識)

时间:2024-06-01 15:08:35 编辑: 来源:

>GRI:GENERAL RATE INCREASE 一般運費調高

GULF PORT:指美國靠墨西哥灣之港口

H:

HAFFA:香港貨運物流業協會 HONGKONG ASSOCIATION FREIGHT FORWARDING AND LOGISTICS LTD.

H/C:HANDLING CHARGE 手續費

HQ:HIGH CUBE 高柜

I:

IPI:INTERIOR POINT INTERMODAL 美國內陸公共運輸點

IA:INDEPENDENT ACTION 運費同盟會員采取的一致措施.

IATA:INT’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L:

LCL:LESS THAN CONTAINER CARGO LOAD 拼箱貨

L/L:LOADING LIST 裝船清單

L/C:LETTER OF CREDIT 信用證

M:

NVOCC: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無船承運人

MLB:MINI LAND BRIDGE 美國大陸橋

MANIFEST:艙單

MATE’S RECEIPT:大副簽收單

O:

O/F:OCEAN FREIGHT 海運費

ORC:ORIGINAL RECEIVING CHARGE 原產地收貨費

OCEAN B/L:海運提單

OUT PORT CHARGE:非基本港附加費

ON BOARD DATE:裝船日

P:

PARTIAL SHIPMENT:分批裝運

PSS:PEAK SEASON SURCHARGE 旺季附加費

PCC/PCS:PANAMA CANEL CHARGE/SURCHARGE 巴拿馬運河費

PCF: PORT CONSTRUCTION FEE 港口建設費

P/P:FREIGHT PREPAID 運費預付

PNW:PACIFIC NORTHWEST 遠東至北美太平洋北部地區之航線簡稱

PSW:PACIFIC SOUTHWEST 遠東至北美太平洋南部地區之航線簡稱

PORT SURCHARGE:港口附加費

POA:PLACE OF ACCEPTANCE 收貨地

POL:PLACE OF LOADING 裝貨地、起運港

POD:PLACE OF DISCHARGE 卸貨地

PTI:PRE-TRIP INSPECTION 凍柜檢測參數

R:

RIPI-REVERSE IPI :由大西洋港口進入內陸

R/T:REVENUE TON 計費單位

RRS:RATE RESTORATION SURCHARGE 運價調整

S:

SOC:SHIPPER’S OWNED CONTAINER 自備箱

S/O:SHIPPING ORDER 訂艙單

SEAL NO.:鉛封號

SEAWAY BILL:隨船提單

STORAGE:倉儲費

STUFFING:裝柜

SHIPPING ADVICE:裝船通知書

S/C:SERVICE CONTRACT 運送契約

T:

TEU:TWENTY FOOT EQUIVALENT UNITS 20尺柜簡稱

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碼頭費

U:

USWC:UNITED STATE WEST COAST 美國太平洋西岸之港口

USEC:UNITED STATE EAST COAST 美國太平洋東岸之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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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精選至MIC外貿圈)

如果要做國際貿易需要什么文件和法律常識

建議你了解一下的內容:

一、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是指我國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進出境檢疫、檢驗相關法律確立的。

以外貿法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關條例為補充的相對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了我國貨物、技術和服務進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外貿法除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主管部門以及基本原則等進行總則性的規定外,主要就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做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進一步細化、完善了我國對貨物、技術進出口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圍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則從根本上建立了我國的貿易救濟制度。此外,還有針對特定產品或技術的管理條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理條例》。就目前而言,我國對服務貿易的管理還相對比較薄弱。

(一)進出境貨物的關稅制度

海關法是我國關稅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中國海關是國內的進出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對關稅稅率的利用、完稅價格的審定、稅額的繳納、退補、關稅的減免及審批程序以及申訴程序等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是《關稅條例》的組成部分,具體規定商品的歸類原則、商品的稅目、稅號、商品描述和適用的相關稅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制定或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方針、政策、原則,審議稅則修訂草案,制定暫定稅率,審定局部調整稅率。

我國海關關稅有兩種: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進口關稅設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對原產于與中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征稅;對原產于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貨物,執行優惠稅率征稅。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國境內輸人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后,作為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應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由海關估定完稅價格。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符合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條件的貨物,可以免稅或減稅。

(二)外匯管理制度

我國對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實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經常項目,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資本項目,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人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人,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存在境外。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人,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人應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須經外匯管理機關審查批準。

(三)進出境檢驗檢疫制度

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包括原來的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和國家衛生檢疫局)合并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對進出境動植物以及進出境衛生進行檢疫工作。主要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相應的實施細則。

在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方面,我國法律規定,對國家指定范圍內的商品實施強制性檢驗檢疫(法定檢驗),對法定檢驗之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抽樣檢驗。對于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不得銷售、使用;對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經當事人申請、國家質檢部門批準,可以免予檢驗。

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方面,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對下列各項實施檢疫: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

二、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我國的貨物、技術和服務的進出口管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關條例為補充的相對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了我國進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我國外貿法于1994年7月1日生效,2004年4月6日修訂,修訂案于2004年7月1日實施。2004年對外貿法的修訂是在我國“人世”后出現的新環境及舊法不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進行的。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一)對外貿易經營的資格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一般貨物和技術貿易的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2004年修訂的外貿法放開了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其一,可以從事外貿的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外貿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立,外貿經營權的獲得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務部發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對依法需要登記的外貿經營者的登記程序作出了規定。但對某些產品的經營資格仍然實行審批制。該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

《外貿法》第三章是關于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規定,依規定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對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方面,《外貿法》參照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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