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進出口貿易稅收優惠政策(2022年我國關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4-06-02 23:20:18 编辑: 来源:

隨著國際貿易形勢和國內經濟政策的變化而發生改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 第三條 進出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進境物品進口稅和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保密義務,妥善保管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提供。納稅義務人可以書面向海關提出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并具體列明需要保密的內容,但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2022年我國關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國家針對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主要是有兩個:

1、小規模3%減至1%優惠;小規模3%減至1%優惠,到今年年底到期;

2、小規模月銷售額15萬,免征增值稅。此政策優惠時間是2021.4.1-2022.12.31。

二、分析詳情

關稅,對通過其關境的進出口貨物征收的一種稅收。屬于國家最高行政單位指定稅率的高級稅種,對于對外貿易發達的國家而言,關稅往往是國家稅收乃至國家財政的主要收入。

三、關稅的作用是

1、籌集國家財政收入:關稅屬于國家稅收的一種,在國家的財政收入中占據一定的比例;

2、保護和促進工農業生產的發展:關稅的主要作用在于一定程度上抵擋外來的企業,為企業謀求一定的市場,保護就業數量;

3、調節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征收關稅使得進口的商品價格提高,進出口貿易條件將得到改善;

4、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征收關稅有助于實現國家的多重目標。

消費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什么?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屬于流轉稅的范疇。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消費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一、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氣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車繼續分別按3%和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取消汽車輪胎稅目。

三、取消車用含鉛汽油消費稅,汽油稅目不再劃分二級子目,統一按照無鉛汽油稅率征收消費稅。

四、取消酒精消費稅。取消酒精消費稅后,“酒及酒精”品目相應改為“酒”,并繼續按現行消費稅政策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 

消費稅的特點

1、消費稅征稅項目具有選擇性。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征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征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故可稱為消費稅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

3、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4、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以及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三種方法征稅;

5、消費稅征收環節具有單一性;

6、消費稅稅收負擔轉嫁性最終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以上內容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國家鼓勵型出口創業企業稅務減免有哪些?

一、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營業稅

1.出口特定貨物免稅。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卷煙;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2.特定納稅人退免稅。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修理修配企業。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和遠洋運輸公司。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在國外投資的企業。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指定出口企業。對指定企業出口部分高稅率貨物和貴重物品。

(6)出口特殊貨物的企業。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12種特殊出口貨物,包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7)出境口岸免稅店。對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和保健品等六大類國產貨物。(國稅發[1996]182號)

3.新疆棉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準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4.國產鋼材退稅。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以產頂進”國產鋼材,視同出口按17%退還增值稅。(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

5.機電產品出口退免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和1993年底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的出口機電產品,包括機械、電子、運輸工具、光學儀器、擴聲器、醫用升降椅、座具、體育設備和游樂場設備,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8]65號、國稅發[2000]165號、財稅[2003]238號)

6.自營或委托出口退免稅。各類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規定若干種貨物和禁止出口的貨物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辦法;消費稅實行免稅辦法。(國稅發[1994]31號、財稅字[1997]50號、財稅[2002]7號)

7.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財稅[2002]7號)

8.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免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除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外,退免增值稅、消費稅。([94]財稅字第58號)

9.外商性投資公司代理出口貨物免稅。經外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性投資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10.物資援助出口免稅。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國稅發[1999]20號)

11.援外項目出口退稅。從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到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資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中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國稅發[1999]20號)

12.商業企業出口國產貨物退免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連鎖企業和中外合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財稅字[1998]119號)

13.保稅區出口貨物退免稅。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國內購進貨物,用于出口或加工之后出口的貨物,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14.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退免稅。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可退免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5.進料加工出口二手設備退稅。對出口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按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退還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于出口的貨物退稅。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1999]101號)

17.出口煤炭退稅。從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稅率退稅。對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00號)

18.出口服裝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裝按17%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19.出口機電產品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四大類機電產品,按17%的退稅率退稅。除以上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出口,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0.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13%和11%的出口貨物,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1.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9%的其他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2.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3%(農產品除外)且現行退稅率未達到13%的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3.出口原油退稅。從1999年9月1日起,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7號)

24.出口柴油退稅。從1999年12月1日起,企業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89號)

25.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退稅的投資總額內,采購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投資項目的國產設備,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購進的,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國稅發[1999]171號)

26.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退稅。經外貿部批準的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自批準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可按現行規定退還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9]101號)

27.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退稅。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應按原料的退稅率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應退稅款;加工費的退稅率按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確定。(國稅發[1999]101號)

28.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退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從出口加工區外運入國務院批準的出口加工區內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55號)

29.銷售給出口加工區的國產設備退免稅。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辦理退(免)稅。

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稅務機關不得辦理退(免)稅。(國稅發[2000]155號)

30.出口加工區貨物免稅。對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屬于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2000]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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