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重慶匯寬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舟山群島新區的概念?)

时间:2024-05-04 05:33:29 编辑: 来源:

(四)中國籍旅客行李物品

中國籍旅客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有效旅行證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國(境)工作、考察、訪問、學習和因私出國(境)探親、訪問、旅游、經商、學習等中國籍居民旅客和華僑、臺灣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國籍非居民旅客。

中國籍旅客攜運進境的行李物品,海關按《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規定的征稅或免稅物品品種、數量驗放。

中國籍旅客攜帶《限量表》第一類物品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進境,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海關予免稅放行,其中價值人民幣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種限免稅一件;攜帶《限量表》第二類物品煙草制品、酒精飲料,除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1瓶(0.75升以下)外,其他旅客可免稅香煙400支,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每瓶限0.75升以下),攜帶《限量表》第三類物品,除享受行李物品免稅規定的部分中國籍旅客可按照規定免稅進口外,其他旅客每公歷年度可任選其中一件征稅進口。

享受行李物品免稅規定的中國籍旅客

該類旅客包括我常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包括其在外交機構工作的配偶)、留學人員、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包括以研修身份外派的勞務人員)、援外人員和遠洋船員。

上述旅客除可帶進《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規定免稅品種和數量的第一、第二類物品外,還可免稅帶進規定的“限量表”可免稅進口的第三類物品。

1、進境物品征免稅限量

我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包括其配偶)、我出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以注冊入學之日起算至畢業之日止),可享受免稅進口《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第三類物品其中一件。最多連續免稅四年,其中經援人員和勞務人員不受連續免稅年限限制。

遠洋船員連續在外每滿120天可享受免稅進口《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第三類物品其中一件。

上述類型旅客攜帶超出海關免稅限量的物品,但仍屬自用的,經海關核準可予征稅放行,但征稅的物品數量不能超出免稅物品數量。

在外學習進修時間一年以上的、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學成回國工作,準予在本人免稅限量內購買免稅國產小汽車1輛。

2、驗放物品手續

(1)外交機構人員:海關憑其所持外交護照、《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以及所住外交機構出具的“駐外人員身份證明”驗放物品。

外交機構人員可委托他人托帶物品進境,物品進口時,受托人須向海關提供所在駐外外交機構開具的“托帶物品證明”和委托人的《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港澳地區的外交機構人員不能委托他人托帶物品進境。

(2)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海關憑其所持護照、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驗放物品,在港澳地區的由新華社香港或澳門分社出具的證明和本人畢(結)業證書驗放物品。:

辦理購買免稅國產汽車手續

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事先確認需購買汽車的牌名、型號及購車地點,再到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填寫《自用物品申請表》一式四份,交海關注冊備案,同時向海關交驗下列單證(正本)

1、本人有效護照;

2、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人員證明》;

3、公安部門出具的內地居留證明;

4、聘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5、進境時經海關簽章的有效申報單證;

6、備案地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經海關簽章的進境申報單應具有相應的免稅限量和本人從境外帶進的外匯《含現金和支票》額度,其有效期為6個月。

經海關批準購車的申請人可持備案地海關關封直接到汽車生產廠家(或到生產廠家設在備案海關所在地銷售門市部)購車。廠家銷售部門收到關封后,須報當地主管海關拆驗,經主管海關核實后,方可售車。

免稅國產汽車海關監管年限為6年,在監管年限內,購買免稅車人員每年第一季度應主動將其車輛報備案地海關進行年審,不按時報海關年審或未經批準私自轉讓或非法倒賣免稅汽車者,海關按《海關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回國服務留學人員購買免稅國產小汽車、生產廠家及監管地海關的名稱是:

車名 生產廠家 監管地海關

切諾基 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 北京海關

桑塔納 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上海海關

夏利 天津微型汽車廠 天津海關

奧迪 第一汽車集團公司 長春海關

捷達 一汽車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長春海關

高爾夫 一汽車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長春海關

標致 廣州標致汽車公司 黃埔海關

雪鐵龍 神龍汽車有限公司 武漢海關

奧拓 國營長安機器制造廠 重慶海關

斯芭魯 貴州航空工業總公司 貴陽海關

(3)勞務人員:海關憑其所持護照、《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派勞務培訓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派研修生培訓合格證》(95年12月31日前出境的,提供我駐外使領館或新華社港澳分社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駐外人員身份證明”代替“培訓合格證”)。

國外的勞務人員委托他人托帶物品進境。須向海關提供《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駐國外外交機構出具的“托帶物品證明”和《培訓合格證》或“駐外人員身份證明”。在港澳地區勞務的人員不能委托他人托帶物品進境。

(4)援外人員;海關憑其所護照、《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和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出具的“駐外人員身份證明”(港澳地區的,由新華社香港或澳門分社出具)驗放物品。

援外人員委托他人托帶物品進境須提供駐外使館出具有“駐外人員身份證明”、“托帶證明”和《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港澳地區援外人員不能委托他人托帶物品進境。

(5)遠洋船員:海關憑其所持《海員證》和《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物品登記證》驗放物品。

不享受重點物品免稅待遇的中國籍旅客

該類旅客包括公派出境短期工作、學習、考察、訪問和因私出境探親、訪友、旅游、經商等居民旅客和華僑、臺灣同胞、港澳同胞等非居民旅客。

上述旅客可免稅帶進《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規定免稅品種和數量的第一、第二類物品,不能免稅帶進《限量表》第三類物品,但每公歷年度內可任選其中一件征稅進口。

具體驗放手續

1、公干人員:指公派出國(境)短期工作、學習、考察、訪問的人員(包括前往港澳地區的人員)

海關憑其所持公務護照或公務簽證的《來往港澳地區通行證》驗放物品。

2、因私出國(境)人員:指因私出國(境)探親、訪友、旅游、經商等居民。

海關憑其所持因私護照或《來往港澳地區通行證》驗放物品。

3、港澳旅客:指現居住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我國同胞。對港澳旅客攜帶進出境的物品,海關驗憑其《港澳同胞回鄉證》或《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辦理物品驗放手續。

《回鄉證》是港澳旅客向海關申報的單證,《回鄉證》上的記事欄供持證人自行登記填寫向海關申報需復帶出境的貴重物品(如外幣等),應在當次入境邊檢簽章的同一項上填報,方為有效申報。

對短期內多次進出境的港澳旅客,海關僅放行其旅途所必須的生活用品,不能享受《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規定的免稅限量。

4、華僑:指持有我公安部門(或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公民護照,并已取得居住國居留權的旅客。華僑攜帶的行李物品,海關憑其所持的中國護照辦理物品驗放手續。《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是華僑向海關申報的單證。攜帶須向海關申報的物品,須填寫《申報單》主動向海關申報。

華僑攜帶進境的《限量表》第三類物品,按規定征稅進口一件后,超出部份如仍屬自用,經海關認可,準予征稅放行,數量以一件為限。

5、臺胞:進出境臺胞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海關憑此驗放臺胞攜帶進境的行李物品。《限量表》第三類物品按規定征稅一件后,超出部分如仍屬自用,經海關認可,準予征稅放行,數量以一件為限。:

辦理購買免稅國產汽車手續

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事先確認需購買汽車的牌名、型號及購車地點,再到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填寫《自用物品申請表》一式四份,交海關注冊備案,同時向海關交驗下列單證(正本)

1、本人有效護照;

2、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人員證明》;

3、公安部門出具的內地居留證明;

4、聘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5、進境時經海關簽章的有效申報單證;

6、備案地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經海關簽章的進境申報單應具有相應的免稅限量和本人從境外帶進的外匯《含現金和支票》額度,其有效期為6個月。

經海關批準購車的申請人可持備案地海關關封直接到汽車生產廠家(或到生產廠家設在備案海關所在地銷售門市部)購車。廠家銷售部門收到關封后,須報當地主管海關拆驗,經主管海關核實后,方可售車。

免稅國產汽車海關監管年限為6年,在監管年限內,購買免稅車人員每年第一季度應主動將其車輛報備案地海關進行年審,不按時報海關年審或未經批準私自轉讓或非法倒賣免稅汽車者,海關按《海關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回國服務留學人員購買免稅國產小汽車、生產廠家及監管地海關的名稱是:

車名 生產廠家 監管地海關

切諾基 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 北京海關

桑塔納 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上海海關

夏利 天津微型汽車廠 天津海關

奧迪 第一汽車集團公司 長春海關

捷達 一汽車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長春海關

高爾夫 一汽車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長春海關

標致 廣州標致汽車公司 黃埔海關

雪鐵龍 神龍汽車有限公司 武漢海關

奧拓 國營長安機器制造廠 重慶海關

斯芭魯 貴州航空工業總公司 貴陽海關

(3)勞務人員:海關憑其所持護照、《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派勞務培訓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派研修生培訓合格證》(95年12月31日前出境的,提供我駐外使領館或新華社港澳分社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駐外人員身份證明”代替“培訓合格證”)。

國外的勞務人員委托他人托帶物品進境。須向海關提供《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駐國外外交機構出具的“托帶物品證明”和《培訓合格證》或“駐外人員身份證明”。在港澳地區勞務的人員不能委托他人托帶物品進境。

(4)援外人員;海關憑其所護照、《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和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出具的“駐外人員身份證明”(港澳地區的,由新華社香港或澳門分社出具)驗放物品。

援外人員委托他人托帶物品進境須提供駐外使館出具有“駐外人員身份證明”、“托帶證明”和《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港澳地區援外人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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