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的性質及其收支范圍)

时间:2024-05-29 08:32:14 编辑: 来源:

變更信息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境內機構關閉境外存放賬戶的,應自關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境外開戶行的銷戶通知書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余額調回境內。

第二十條 境外存放賬戶的外匯資金調回境內同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境內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賬戶,直接在金融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內機構變更境外存放賬戶的開戶行、收支范圍、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資金規模的,境內機構應憑申請書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變更核準,境內企業集團應由主辦企業辦理變更核準。

第二十二條 境外存放賬戶的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符合中國及開戶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規定。

境內機構應于每個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境外存放賬戶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上需加蓋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內機構印章。

第二十三條 境內機構存放境外,應由境內機構按照國際收支申報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報送境外存放賬戶收支余信息。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應由主辦企業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存放賬戶的外匯收支,應當按照《指引》及本細則的規定留存相應交易單證5年備查。

第二十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外匯管理需要對存放境外的資格條件、期限、存放規模或調回要求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通過外匯監測系統對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監測,對外匯收支異常的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進行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或檢查;對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合規性與報送相關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實施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或檢查。

第二十七條 外匯局對需現場核查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現場核查通知書》(以下簡稱《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2),并可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實施現場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提交相關交易單證及書面的解釋說明材料;

(二)約見被核查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當面詢問核實情況;

(三)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現場核查方式。

第二十八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外匯局開展現場核查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一)外匯局要求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外匯局約見被核查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上述人員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說明相關情況;

(三)外匯局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的相關資料,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四)外匯局采取其他現場核查方式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金融機構應當按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對違反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未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匯局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境內機構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進行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信息報告;

(二)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提交有效單證、資料或者提交的單證、資料不真實;

(三)未按規定辦理境外存放賬戶核準;

(四)未按規定辦理境外外匯賬戶資金收付;

(五)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核查;

(六)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留存相關交易單證或留存不全。

第三十二條 虛構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外匯付匯的,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虛構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匯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外存放賬戶余額超過已核準的存放境外資金規模,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境內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不含金融機構)。

(四)關聯關系,是指境內外機構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

(五)故意分拆,是指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為逃避外匯限額管理,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等頻繁與境外同一收(付)款方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行為。

第三十五條 境內機構捐贈項下外匯收支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63號)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向境外企業收取的模具費應如何賬務處理

模具需區分其所有權是屬于該境內制造企業還是境外公司。

第一:如果模具所有權屬于境外公司。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境內制造企業屬于銷售貨物行為,應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6%。如果該模具出口,境內制造企業能享受出口退稅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根據上述規定,收取的模具費若已反映在出口發票的離岸價中,該收入免征增值稅;否則,應計繳納增值稅。

第二:如果模具所有權屬于境內制造企業。制造企業收取的模具費為向境外企業提供模具收取的使用費,屬于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根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三章 稅率和征收率(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6%。”以及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一、銷售服務

……

(六)現代服務

……

5.租賃服務

……

(2)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因此,制造企業應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6%。

二、收匯方式

第一種:境內制造企業收取的模具費按照銷售貨物處理,因該貨物不需辦理報關出口。根據《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政策相關問題解答(第一期)》規定:“第10項:境外采購商向境內供貨商購買商品,該商品在境內使用(不運往境外或境內特殊經濟區域,不需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并且境內供貨商在收到境外匯入的貨款時應申報為貨物貿易項下的,對于此類收匯可比照“按規定不需辦理貨物報關項下的出口收匯”辦理核查和登記。”所以,境內制造企業按照“按規定不需辦理貨物報關項下的出口收匯”辦理收匯。

第二種:如果制造企業收取的模具費為向境外企業提供模具收取的使用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附件1《1.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八條規定,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應按規定提交能證明交易真實合法的交易單證;提交的交易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或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機構應要求其補充其他交易單證。 第九條規定,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涉及的交易單證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通行商業慣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標的、主體等要素的合同(協議); (二)發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標的、主體、金額等要素的結算清單(支付清單); (三)其他能證明交易真實合法的交易單證。

因此,境內制造企業收取的模具費(有形動產租賃)應按上述服務貿易外匯收匯。

三、賬務處理

1、收入確認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模具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成本確認會計分錄

借:其他業務成本-模具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的性質及其收支范圍

性質:企業貿易項下出口收匯,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憑相關材料并由銀行進行聯網核查后辦理結匯或者劃出手續。

收支范圍:

待核查賬戶收入范圍限于企業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支出須經銀行聯網核查后方可辦理,其支出范圍包括經銀行聯網核查后結匯劃入該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退匯等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賬戶余額按活期存款計息。

一組或一批會計記錄(每一個記錄稱作一個賬戶)。這些賬戶整合起來,就能讓企業主和經理人員知道該企業欠他人和他人欠該企業的數目:定期結算后,更知該企業盈虧數額。也是客戶在銀行開立的各種存款、貸款及往來賬戶的總稱。它是銀行為國民經濟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辦理資金收付等各項業務,進行記錄和反映所設置的一種簿籍。通過銀行賬戶,可以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反映、調節、監督和管理。在中國,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均須在銀行開立賬戶,通過銀行賬戶辦理信貸、結算和現金存取業務。

展業三原則是哪三原則

展業三原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