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件(爆炸事故教學反思)

时间:2024-05-03 03:11:34 编辑: 来源:

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件的事發過程

2013年11月22日凌晨2時40分,位于山東省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即黃島區)秦皇島路和齋堂島街交匯處,中石化管道公司輸油管線破裂,造成原油泄漏。約3時15分,中石化方面發現管道破裂,黃島油庫關閉輸油,“向110報警,黃島區立即組織處置”。但此時原油已進入雨水管線,并沿著雨水管線進入膠州灣邊的港池。7時30分,中石化(一說黃島區)方面在入海口處設置了兩道圍油欄。7時許,青島海事部門接到青島港務局和麗東化工廠的報告,稱發現海面有油。8時30分,青島市環境保護局接報,趕到入海口現場救援。10時30分許,黃島秦皇島路附近,雨水涵道和輸油管線搶修作業現場相繼發生爆燃。爆炸波及青島市麗東化工廠部分設施。10時40分,距爆炸點約1公里外的雨水管道末端入海口處,發生原油燃燒起火。11時左右,爆炸點附近居民、小學疏散。13時,現場兩處明火點全部撲滅。

11.22黃島管道爆炸哪一年?

黃島區輸油管道爆炸事件發生的年份以及時間是2013年11月22日。本次事故的發生地點是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秦皇島路與齋堂島路交匯處。事故為中石化輸油儲運公司濰坊分公司輸油管線破裂,在處置過程中,黃島區沿海河路和齋堂島路交匯處發生爆燃。

該爆炸被認定為責任事故,共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億元。國務院對調差處理結果的認定是同意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對48名責任人分別給予紀律處分,對涉嫌犯罪的15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件原因:

1、山東青島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原油進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閉空間的暗渠內油氣積聚遇火花發生爆炸。

2、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沖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現場處置人員采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上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

3、調查報告指出,由于原油泄漏到發生爆炸達8個多小時,受海水倒灌影響,泄漏原油及其混合氣體在排水暗渠內蔓延、擴散、積聚,最終造成大范圍連續爆炸。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件

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件的事故救援

青島市環保局一位工作人員介紹,事故現場已經成立指揮部,包括環保、安監、公安等多個部門正在現場進行處置。市、區兩級領導及開發區公安、消防、安監、市政、環保等多部門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力量緊急處置。青島120急救中心派出8輛救援車前往,傷者被送到青島大學附屬醫院黃島院區。醫院門口準備了大量推車,醫護人員正全力救治傷者。

據“黃島發布”通報,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已到位,事故原因由調查組調查后發布。 國家衛生計生委于2013年11月22日晚派出由2名燒傷科、2名重癥醫學、1名骨科、1名呼吸科專家組成的國家級專家組趕往青島協助開展爆燃事故傷員救治工作。

據青大附院黃島院區一名負責組織救治的工作人員通報,該院已接收48名傷員,其中一人死亡,五人重傷,仍有傷員被陸續送往醫院。青大附院從總院調動20名醫生趕往黃島院區。

山東省委常委、青島市委書記李群同志第一時間趕往現場指揮調度,市領導牛俊憲、王魯明、張大勇也在現場參與指揮調度和組織撲救。

另據據青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消息,中石化黃濰輸油管線爆燃事故發生后,石化區內在校學生、幼兒被緊急疏散,師生無一傷亡。除開發區第二中學,其他學校、幼兒園具備復課條件,2013年11月25日復課。

2013年11月22日青島市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石油泄漏并引發爆炸,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從安全角度考慮,家中發

A、燃氣與空氣混合后的氣體遇火或加熱易爆炸,迅速開啟排風扇排氣會產生電火花,該應急措施錯誤.

B、燃氣具有可燃性,與空氣混合后的氣體遇明火易發生爆炸,該應急措施錯誤.

C、燃氣與空氣混合遇明火等易發生爆炸,關閉閥門、開窗通風,可以稀釋燃氣、降低溫度,防止發生燃燒或爆炸,該應急措施正確.

D、不理會,繼續生火煮飯,與空氣混合后的氣體遇明火易發生爆炸,該應急措施錯誤.

故選:C.

爆炸事故教學反思

提高安全素質,杜絕事故發生,事故后要學會 反思 ,提高安全意識,避免事故再次發生。下面我為大家整理的爆炸事故反思,希望大家喜歡。

爆炸事故反思篇一

11日7時26分,江蘇省蘇州市一燃氣公司辦公樓食堂發生爆炸,導致約400平方米辦公樓坍塌。

截至12日中午12時記者發稿時,事故已造成11人死亡,9人受傷。

記者調查發現,盡管此次事件現場救援及時、消息發布透明、善后處置得當,但仍難掩奪命爆炸背后的種.種安全隱患:本當在 安全生產 中“嚴防死守”的燃氣公司,竟然在自家食堂發生燃氣泄漏爆炸事件,安全之殤耐人尋味。

端午節 前的突發爆炸

6月11日上午7點半左右,一聲爆炸巨響打亂了人們喜迎端午的腳步。記者趕赴現場采訪發現,事發地點位于蘇州市虎丘區蘇州燃氣集團下屬液化氣經銷分公司橫山儲罐場生活區綜合辦公樓,這是一幢約400平方米的三層小樓,一樓是食堂,二樓是辦公室,三樓是辦公室、更衣室和會議室。

記者在現場看到,這棟綜合辦公樓已經坍塌成一片廢墟,遍地是破裂的混凝土塊,隨處可見散落的文件資料和辦公用品。現場彌漫著一股刺鼻的燃氣味,周圍一些建筑物玻璃遭到爆炸沖擊波,大部分已破碎。儲罐場大院里一片狼藉,樹葉被大片打落在地,隔壁汽修廠的卷簾門也被沖擊得嚴重變形。距離爆炸點200米左右的遠發金屋商城由于遭到爆炸沖擊,屋頂瓦片、多扇玻璃窗被震碎,瓦片將商城內庫存的地磚、馬桶、浴缸等產品砸碎。

據蘇州市公安局相關人士透露,此次辦公樓坍塌事故,造成正在樓中的20人被埋。據介紹,橫山儲罐場分東西兩大片區,西區為儲罐區,東區南側分別是加氣站和檢測站,東區主體區域為這座綜合辦公樓。“憂中慶幸的是爆炸發生在生活區,未波及堆放燃氣罐的生產區,對居民供氣沒造成影響,也沒有引發連環爆炸。而且,因為正逢端午假期,來上班的員工并不多,沒有造成更大范圍的傷害。”現場一位救援人員說。

火速營救最終仍11死9傷

爆炸事故發生后,江蘇省、蘇州市有關部門第一時間投入救援。江蘇省委書記羅志軍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江蘇省長李學勇,江蘇省委、蘇州市委書記蔣宏坤等趕赴現場指揮救援。

據蘇州市消防支隊副支隊長章為民介紹,消防部門當天7點30分左右接警,約7點45分趕到現場,對燃氣輸送管線實施停氣,并對空氣進行稀釋。經勘查分析,確定坍塌樓房東面為被埋人員集中區域,開始使用生命探測儀由東向西搜救被困人員,很快首批6名被埋人員被抬出廢墟;此后經過10小時奮戰,于下午5點35分左右將最后一名被埋者找到,并迅速送往醫院。

爆炸事故反思3篇教學反思事故現場及周邊單位工作人員、附近居民等也自發協助救援。附近居民陸師傅家離事發地只有一、兩百米,他先后協助抬出了4名傷員。“看到有人死傷,也顧不了什么,救人要緊。”陸師傅說。

據統計,此次救援共組織了19輛消防車、520多名消防官兵和公安民警,調集2輛挖掘機、2輛吊車,調度8輛“120”急救車,確定蘇大附二院、蘇州市中醫院為救治醫院,組織200多名醫護人員搶救傷員。12日上午8點半,記者再次來到蘇大附二院,現場兩位燃氣集團工作人員表示,“保證醫院用最好的藥和最好的醫生救治傷者。”

遺憾的是,被埋的20人中,11人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余9人仍在救治中,其中4人收治在ICU病房,目前均已脫離生命危險。

燃氣公司管不好燃氣:安全生產應警鐘長鳴

救援仍在繼續,痛定思痛,事故引發的教訓值得深刻反思。

據蘇州市安監局副局長葛衛介紹,該儲罐場食堂有根專供食堂使用的煤氣管道,經初步調查,判定事故是由這根煤氣管道泄漏導致的爆炸。

蘇州居民陳鵬說,燃氣公司本該是安全弦繃得最緊的部門,卻反而發生燃氣泄露事件,讓人尤其缺乏安全感,“如果燃氣泄露區域出現明火;如果事故波及生產區儲備的燃氣罐;如果發生次生爆炸,造成更大明火,后果將不堪設想……”

當然,就這起事故而言,這些“如果”已經不可能發生,但認識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仍然十分迫切。相關專家認為,燃氣公司的防范工作有待加強,一是閥門裝置要勤檢查,防止閥門松氣,這是泄漏事故的根源;二是加強值班人員力量,保證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三是嚴格安全工作責任制考核,落實賞罰分明的獎懲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應急預案,保障事件處置的及時有效。

這次事件也為江蘇全省上下敲響了一記沉重的警鐘。江蘇省省長李學勇表示,將迅速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全面深入、細致徹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把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到一線、落實到基層、落實到每一個崗位、落實到每一位干部職工,堅決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再次發生。

爆炸事故反思篇二

十八屆三中全會閉幕僅僅10天后的11月22日,在青島就發生了中石化輸油管道漏油引發的爆燃事件,至11月24日13時,死亡人數52人,失蹤人數11人,住院治療136人。這一事件我們稱之為青島“11·22”事件。

青島“11·22”事件是國內近年罕見的重大傷亡事件,在央企重大安全事件中也屬于極為嚴重的一次。雖然最后原因有待于國務院調查組公布,但從公開媒體報道的事故情況看,我們可以拼湊出事件的大致圖景:

11月22日凌晨3時許,位于青島市黃島區的中石化輸油管道發生破裂事故,造成原油泄漏;泄漏石油混入了市政管網,部分油氣隨之揮發;上午10時30分左右,在管道公司和黃島油庫清理油污的過程中發生爆燃,多處管道和市政管網發生爆炸。從現場照片來看,青島“11·22”事件造成的破壞不亞于一次大型恐怖襲擊事件,管線爆炸造成沿線居民生活和財產損失巨大。除造成多人死傷之外,管道漏油已流入海洋,造成污染。

對于此次事件,相信剛剛宣布了改革宏圖的中央不會輕易放過責任者。然而,此次漏油之后的爆燃事件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事件暴露出的一系列問題值得深刻反思和 總結 。

第一,為什么7個多小時未對公眾披露信息并采取疏散 措施 ?從2日凌晨3時發現輸油管線破裂漏油到10時30分左右發生爆燃,這期間有7個多小時,中石化和當地政府沒有任何疏散或提醒群眾的通知和行動。據報道,當地民眾反映,早上8點多就聞到明顯的油味,但“一直沒有人告訴我們出事了,更不知道還這么嚴重”。青島市市政府副秘書長郭繼山未正面回應此問題,只表示爆燃后才知道漏油實情。青島海事部門工作人員則表示,中石化未在漏油第一時間 報告 海事部門,在輸油管線漏油事件發生近4小時,海事部門才接到青島港務局和麗東化工廠的漏油事故報告。

第二,為什么輸油管與居民區和主要道路距離如此之近?按照2021年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中規定,原油管道與城鎮居民點或獨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離不宜小于15米,與工廠的距離不宜小于20米,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圍邊界不宜小于10米、三級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米。但從現場照片看,有的爆炸管線從居民區中穿過,離居民樓最近只有2、3米距離;部分爆炸管線與主要街道高度重合。此前中石化已反映情況,稱當地的輸油管線與市政管網存在嚴重沖突。這種高風險布局怎么產生的?為什么國家相關安全規定沒有得到遵守?

高風險布局并不只是中石化的問題,這與當地近年人口迅速增多、發展失序也有關。據報道,中石化管道儲運分公司曾在2021年9月和2021年9月發布《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東黃(復)線、東臨線隱患整治工程環境信息公告》,稱“原本管線所處的郊區現在變為繁華城區,建筑物眾多,人口密集,部分管道陸續被占壓,導致管道無法搶、維修,即使一些沒有占壓的建筑物也離管道較近,無法進行管道防腐層大修。”這意味著,出事的輸油管道在兩年前就已隱患重重,但在兩年內,風險問題卻未得到任何改進。

第三,為什么央企近年重大安全事故頻發?簡單回顧國內近年重大安全生產事件,大型央企可謂“劣跡”累累。不完全統計,2021年至2021年,中石油、中石化共發生至少6起重大事故,中石油大連公司竟然一連發生4次!很明顯,在安全生產領域,重大安全生產事件并不分什么企業所有制,國企的表現極差,并不比民營企業更好。身為資金雄厚、壟斷經營的國企,按道理說,應該更舍得在安全生產方面投入資金,但為什么事故頻發仍不能接受教訓,在管理上有所改進?這不是簡單的管理失誤,而是國企制度使然。

第四,國企在安全事件問題上是否仍能享受特殊標準?青島“11·22”爆炸事件后,如何處理事件引人關注,考驗著許多的事情,比如三中全會布局的改革如何展開,未來的國企改革如何進行等。不能不提的是,在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方面,國企與民企一直是雙重標準,任何民企但凡出現傷亡事故,企業法人總是在第一時間被控制——無論企業規模大小,情況嚴重的還要判刑。而國企總能享受“超國民待遇”,即使責任驚人,也是黨內處分了事,大不了撤職。為此,網絡上已有輿論呼吁:國企可以壟斷商業,但不可壟斷司法。

在對“11·22”爆炸事件的調查之后,政策部門應該更深層地思考國企如何改革的問題。安邦(ANBOUND)智庫團隊過去提出的以共同基金改造國企,是在現實約束下的國企改革解決方案。安邦(ANBOUND)方案的一個目的是通過基金控制資本的方式,把政府與直接參與市場的國企拉開距離,在政治上則有效切割矛盾。只要能控制共同基金,就能在保持足夠的經濟資源的同時,在市場層次上減少一些特殊權力的國企,從而增加一些相對公平競爭、透明運營的市場主體。犧牲一點國企利益集團的利益,可以換來更大的社會滿意度和市場滿意度,這是值得政府一做的。

最終分析結論:

爆炸事故反思篇三

今年3月,江西萍鄉上栗縣“3·11”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2人受傷。朱镕基等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多次批示,要求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問題。但是,萍鄉市近期發生的“6·3”事故又造成6人死亡,“8·4”事故更使27人死亡、一人失蹤、26人受傷。

黨和國家對安全生產三令五申,江西省也采取了大量防范措施,為何萍鄉上栗縣安全事故還是頻頻發生呢?

事出有“因”,因在何處

萍鄉市及上栗縣對“8·4”事故的最普遍解釋是:事出有“因”。

上栗縣縣長王章龍:“8·4”事故與“3·11”事故有本質區別,這次爆炸事出有因。上栗籍業主黃樂享自80年代就在內蒙古做煙花爆竹生意。他千里迢迢運輸和好的藥料,等于拉著一個煙花爆竹移動車間。如果按規定不讓運出,如果中間有人購買了藥,如果不在縣城里停放……只要有一個“如果”成立,事故就不會發生在上栗縣。

上栗縣縣委書記黃國鈞:“8·4”事故再次暴露了群眾的安全意識還是不強。“3·11”事故發生后,我們再三強調安全生產,但群眾認識還有很大的差距。業主把藥料停放在縣城時,也有人提出不能放。但就是沒有人舉報!如果接到舉報的話,執法人員幾分鐘內就會趕到現場,一切就好辦了。

萍鄉市委書記劉南方:“3·11”事故發生后,我們對全市煙花爆竹生產環節的安全工作抓得很緊,但相關工作還是沒有跟上。“8·4”事故發生的直接誘因是沒有預見性。全國各地均在下大力氣整治爆竹生產經營秩序,我們沒有估計到萍鄉市在外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業主和從業人員會將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帶回來。這說明我們在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險品的安全監管上還存在漏洞。

據了解,上栗縣近年發生了大大小小幾十起鞭炮煙花爆炸事故,死傷數百人,真正傳到外面的卻不多。個別干部甚至說,若不是中央直接過問,恐怕“3·11”也會大事化小,小事私了。

有關人士指出,事故造成這么多人員傷亡,這里的個別干部卻反復強調三天三夜沒有睡覺,強調實際工作如何如何困難,而對死傷者一點內疚與歉意都沒有。這至少說明,個別干部還是沒有真正把群眾的生命財產放在心上,還想在客觀上找原因,推卸責任!

江西省委書記舒惠國指出,萍鄉市上栗縣“8·4”重大事故的發生,再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暴露出一些地方在安全工作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環節,也說明抓工作落實不夠,作風需要進一步改進。

3天一個文件,為何沒有遏制爆炸事故

上栗縣人多地少,相對貧窮,大力發展煙花爆竹,成為全縣脫貧致富的重要手段。這一現狀決定了上栗縣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更艱巨,各級干部的責任更重大。

“3·11”事故后,上栗縣縣委、縣政府等部門下發了46個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共召開16次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全縣進行了3次時間長、規模大、參檢人員多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在過去的5個月里,上栗縣每3天就下發一個加強安全工作的文件,每10天就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從形式上看,上栗縣對安全生產不可謂不重視,工作不可謂不緊,但為何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呢?

王章龍說,“3·11”事故后,全縣關停并轉了一大批作坊。上栗縣做煙花爆竹已有上千年歷史,老百姓種地賺不了錢,就認準做煙花爆竹賺錢。我們大檢查,一次警告,兩次罰款,第三次強行拉走。可是,老百姓不理解,甚至圍攻我們。其實,錢大多數是被業主賺走的,一出事故,政府就得當“孝子”!

8月8日才正式宣布為萍鄉市代市長的汪普生說,萍鄉市將煙花爆竹清理整頓作為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來抓,市、縣層層檢查,進行了為期3個月不漏一廠、不漏一戶的拉網式大檢查和清理整頓。全市累計檢查煙花爆竹企業2871家,下達整改 通知書 2167張。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當問到萍鄉市一共有多少家煙花爆竹企業、檢查的比例是多少時、如何監控時,萍鄉市代市長、上栗縣的七八位領導卻沒有一個能說出來。

“8·4”事故后,江西省省長舒圣佑作了深刻的反思。他指出,在安全大檢查工作中,存在著嚴重的走過場、搞形式主義的現象。從各地的匯報材料看,都說自己如何如何深入,進行了地毯式的大檢查等等。既然如此,為什么還有不少死角呢?這說明工作中走過場,敷衍塞責。這是嚴重官僚主義的表現,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一級騙一級,一級唬一級,結果釀成大禍。

事實上,黨中央、國務院、中央各部門以及江西省對安全生產都發了一系列的文件。萍鄉市及上栗縣也轉發了這些文件,但在落實上存在很大的差距。從現有的法規、制度以及縣政府的管理措施來看,只要真落實了,上栗縣的幾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但是,由于檢查走馬觀花,往往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停留在會上,以會議應付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安全生產檢查在落實這個關鍵的環節上,形成“斷層”和“真空”。

“3·11”責任人處理了,為何沒有產生警示作用

爆炸事故反思3篇爆炸事故反思3篇目前,我國對重大事故的責任處理一般由地方主要決定。據了解,在“3·11”事故中,上栗縣有28名黨政干部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但記者在采訪中發現,萍鄉市及上栗縣少數領導干部并沒有真正從“3·11”爆炸事故中警醒過來。個別干部曾說,如果不是新聞媒體曝光,如果不是中央和省市各級領導特別關注這起爆炸事故,“3·11”事故充其量是業主自己“私了”,用不著政府費這么大勁去管。對于主管部門領導的失職責任,有關部門或記過了事,或撤消行政職務但保留黨內職務,有的甚至調任升遷。即使如此,一些干部還認為處理過重,挫傷了干部的積極性,影響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萍鄉市委書記劉南方說,“3·11”事故的責任處理不存在過重的問題。實質上這樣的處理還是比較輕的。你在這個位置,就要承擔這個責任。以前對安全的認識沒有達到這個高度,現在對此的認識又進了一步。

國家有關部門負責人說,處理干部不是目的,只是警示的手段。但各級干部在其位,必須負其責,沒有理由推卸責任。被處理的干部口服心不服,就會產生抵觸情緒,影響警示的效果。有跡象表明,萍鄉市及上栗縣一些領導干部對待事故的態度不夠堅決,還存在僥幸心理。有的人甚至認為,沒有功勞,還有苦勞,不看現在,還看過去。

令人遺憾的是,萍鄉市一些干部對安全生產工作產生了畏難情緒。有人說,一個月工資才幾百元,這個官不做也罷了,甚至還提出調任別處。有人說,萍鄉是煙花爆竹的傳統產區,在這里做官,就如腰帶上系著火藥桶,屁股坐在火山口上,隨時都會發生事故。這不是個人主觀意志可以轉移的,請上級理解。

對此,江西省省長舒圣佑一針見血地指出,出了事故,沒有以黨和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依紀來處理責任人,尤其是對各級領導的處理失之于寬,強調客觀原因,護短、說情,怕得罪人。表面看起來,這樣似乎是關心干部,實際是害了干部,是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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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任中石化總經理

趙東

對中石化歷任9位總經理,華夏能源網整理如下:

第一任總經理 | 陳錦華(1983-1990)

陳錦華,男,漢族,安徽青陽人,1949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并參加工作,中國人民大學工業經濟函授專修科、政治經濟學專修班和北京電視大學中文系畢業,大專文化。

1946年至1949年5月,在上海第一印染廠藝徒訓練班學習。

1949年至1952年,在華東局保衛人員訓練班學習,上海市軍管會輕工業處秘書,華東紡織管理局秘書。

1952年至1960年,任紡織工業部部長辦公室秘書、部辦公廳研究室干部(其間:1953年至1955年,在中國人民大學工業經濟函授專修科學習)。

1960年至1971年,任紡織工業部辦公廳研究室副主任兼黨組秘書(其間:1960年至1962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政治經濟學專修班學習,1963年至1965年,在北京電視大學中文系學習)。

1971年至1976年,任輕工業部計劃組負責人。

1976年至1977年,任中央赴上海工作組成員。

1977年至1983年,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革委會副主任、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兼市計委主任。

1983年至1990年,任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黨組書記。

1990年至1993年,任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任國家計委主任、黨組書記。

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任第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是中共第十三大、十五大代表、十四屆中央委員;第七屆全國人大代表。

第二任總經理 | 盛華仁(1990-1998)

盛華仁,男,漢族,1935年9月生,江蘇射陽人,1951年1月參加工作,195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南京化學工業公司業余化工大專班畢業,大專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1951—1958 江蘇省揚州蘇北合作干部學校學習,蘇北合作總社統計員,蘇北行署財經委計劃員,蘇北建筑工程公司練習生,南京市建筑工程公司技術員、工區計劃組組長、工區副主任(其間:1953—1957 在南京建筑工程局業校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專班、大專班學習)

1958—1965 南京化學工業公司建設公司、南京化學工業公司黨委辦公室秘書(其間:1960—1964 在南京化學工業公司業余化工大專班學習)

1965—1970 化工部化肥工業公司黨委辦公室副主任

1970—1978 燃料化學工業部綜合計劃組長遠規劃小組副組長、石油化學工業部綜合計劃組長遠規劃小組副組長

1978—1982 化學工業部計劃司副司長

1982—1983 化學工業部計劃司司長

1983—1990 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

1990—1998 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其間:1991.9—1991.11在中央黨校進修班學習)

1998—2001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1 被增選為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2003.3 在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當選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秘書長。

第三任總經理 | 李毅中(1998.04-2003.03)

李毅中,男,漢族,1945年3月生,山西大同人,1980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7年7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學院石油煉制系煉油工程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曾任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1961.09—1966.07,在北京石油學院石油煉制系煉油工程專業學習;

1966.07—1967.09,留校待分配;

1967.09—1968.09,遼寧撫順石油研究所見習員;

1968.09—1978.09,山東勝利石油化工總廠煉油廠車間操作工、技術員、廠技術科技術員、工程師;

1978.09—1980.12,勝利石油化工總廠煉油廠聯合裝置車間副主任;

1980.12—1982.01,齊魯石化公司煉油廠副總工程師、加氫車間主任;

1982.01—1983.10,齊魯石油化工公司煉油廠副總工程師;

1983.10—1984.12,齊魯石油化工公司煉油廠廠長、廠黨委常委;

1984.12—1987.07,齊魯石化公司經理、黨委常委,淄博市委常委;

1987.07—1992.02,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副總經理(副部長級)、黨組成員;

1992.02—1992.12,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公司黨組成員;

1992.12—1997.08,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1997.08—1998.04,中國東聯石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籌備組組長、董事長、總經理、黨組書記兼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1998.04—2000.02,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2000.02—2003.03,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兼中國石油化工有限股份公司董事長;

2003.03—2005.02,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副主任;

2005.02—2008.0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  ;

2008.03—2008.04,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黨組副書記;

2008.04—2010.12,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黨組書記;

2011.02—2013.03,十一屆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2013.03,十二屆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中共第十四屆、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會常務委員。

第四任總經理 | 陳同海(2003.03-2007.06)

陳同海,男,漢族,大學文化。1948年9月出生,山東惠民人。1963年3月參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曾任大慶研究院開發一室地質員,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處副處長。

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鎮海石油化工總廠黨委副書記、書記;

自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寧波市常務副市長;

自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計經委常務副主任;

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寧波市代市長;

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寧波市市長;

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

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自2003年3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

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國石化首屆董事會董事、副董事長;

在2003年4月當選為中國石化第二屆董事會董事、董事長。

2007年6月22日被雙規,辭職  。

2007年6月,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對陳同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檢查。

2008年1月,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中共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黨組書記陳同海開除黨籍處分;

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第五任總經理 | 蘇樹林(2007.06-2011.03)

蘇樹林,男,漢族,1962年3月生,山東東阿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曾任福建省委副書記,省政府省長、黨組書記。

1979.09——1983.07,大慶石油學院勘探系石油地質專業本科學習,獲工學學士學位;

1983.07——1986.10,大慶石油管理局龍虎泡試驗區實習員、地質組組長;

1986.10——1992.02,大慶石油管理局采油九廠地質研究所副所長;

1992.02——1994.05,大慶石油管理局采油九廠副總地質師;

1994.05——1996.03,大慶石油管理局副總地質師、采油四廠廠長;

1996.03——1997.01,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

1997.01——1997.11,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兼第一油氣開發事業部主任;

1997.11——1999.01,大慶石油管理局常務副局長、黨委常委;

1999.01——1999.11,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1996.09——1999.03,參加哈爾濱工程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研究生學習,1999.04獲管理學碩士學位);

1999.11——2000.08,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大慶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2000.08——2001.03,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大慶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2001.03——2002.12,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2.12——2003.12,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副總裁,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3.12——2006.09,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副總裁;

2006.09——2006.10,遼寧省委常委;

2006.10——2007.06,遼寧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7.06——2007.08,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2007.08——2011.03,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兼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1.03——2011.04,福建省委副書記;

2011.04——2011.07,福建省委副書記,省政府副省長、代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2011.07——2015.11,福建省委副書記,省政府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中共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2015年10月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福建省委副書記、省長蘇樹林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11月3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于接受蘇樹林辭去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長職務的請求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關于接受蘇樹林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第十六號公告,蘇樹林因涉嫌違紀,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蘇樹林人民代表資格終止。

2017年7月4日,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福建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中石化集團原黨組書記、總經理蘇樹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蘇樹林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蘇樹林開除黨籍的處分。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福建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蘇樹林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2018年2月,蘇樹林涉嫌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7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長蘇樹林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蘇樹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蘇樹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第六任總經理 | 王天普(2011.08-2015.04)

王天普,男,漢族,1962年9月生,山東昌樂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董事、總經理。

1985年7月,青島化工學院(現青島科技大學)基本有機化工專業本科畢業

1996年7月,大連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

1999年3月起,任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副經理

2000年2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副經理

2000年9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經理

2001年7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

2001年8月起,任中國石化副總裁

2002年5月起,兼任中國石化潤滑油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3年4月起,任中國石化高級副總裁

2003年8月,浙江大學化學工程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

2005年3月起,任中國石化股份公司總裁

2006年5月,當選為中國石化第三屆董事會董事,并任中國石化總裁

2009年5月,當選為中國石化第四屆董事會董事、副董事長,并任中國石化總裁

2011年8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裁,總經理

2013年5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黨組成員

2014年1月11日,因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件被行政記大過處分。

2015年4月,辭去其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非執行董事、副董事長職務。

2015年4月2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王天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4月27日,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控股股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通知,公司非執行董事、副董事長王天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王天普于2015年4月27日向公司提請辭呈,辭去其非執行董事、副董事長等職務,該辭呈即日生效。

2015年9月1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報道,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王天普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2015年9月18日,最高檢網站消息稱,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王天普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依法逮捕。

2016年9月26日,據最高檢官網消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王天普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6年11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王天普受賄、貪污一案。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天普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2017年1月24日,江西南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石化原黨組成員、總經理王天普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并處罰金320萬人民幣。王天普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財物返還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第七任總經理 | 戴厚良(2016.05-2018.05)

戴厚良,1963年出生于江蘇省,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石油化工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

2002年7月,任揚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揚子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2003年12月,任揚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揚子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04年12月兼任揚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05年9月,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總監;11月,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006年5月,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副總裁兼財務總監。

2008年6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

2016年5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8月,兼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

2017年,當選中國工程院院士。

2018年5月,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7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2020年1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3月,兼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第八任總經理 | 馬永生(2019.04-2021.11)

馬永生,男,漢族,1961年9月生,內蒙古土默特左旗人,1984年馬永生從武漢地質學院地質系畢業,1987年獲得中國地質大學研究生院地質系理學碩士學位,199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沉積學家,石油地質學家,石油與天然氣勘探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石化法定代表人。

1980年09月—1984年07月,就讀于武漢地質學院地質系地質學專業,并獲得學士學位;

1984年09月—1987年07月,就讀于武漢地質學院地層古生物學專業,并獲得碩士學位;

1987年09月—1990年08月,就讀于中國地質科學院沉積學專業,并獲得博士學位;

1990年08月—1992年05月,在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石油勘探開發科學研究院工作;

1992年06月—1995年11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塔里木石油勘探指揮部勘探開發研究中心綜合研究室主任;

1995年12月—1998年09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石油勘探開發科學研究院地質所海相碳酸鹽巖研究室主任;

1998年10月—2002年03月,任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南方海相油氣勘探項目經理部經理;

2002年04月—2007年02月,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開發分公司總地質師、經理、總經理(被評為中石化集團公司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專家和第一層次學術帶頭人);

2003年10月—2007年07月,就讀于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并獲得工商管理專業(EMBA)碩士學位;

2007年03月—2008年04月,在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工作,擔任經理、學術委員會主任;

2008年04月,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開發事業部副主任;

2009年,當選中國工程院院士。

2013年,被評為國家首批“萬人計劃”杰出人才;

2015年12月,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2017年03月,擔任中國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2017年國際小行星中心將國際編號為210292號小行星命名為“馬永生星”);

2018年10月,擔任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總裁,對口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授權代表;

2019年04月,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總裁、黨組副書記;

2020年03月,擔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

2021年08月,擔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2021年11月,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2021年12月1日,中國石化法定代表人。

第九任總經理 | 趙東(2022.06—)

趙東,男,漢族,1971年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石油工程管理專業博士,教授級高級會計師,博士研究生畢業。

1998年05月,任中油國際(尼羅)有限責任公司副總會計師、財務會計部代經理;

2002年07月,任中油國際(尼羅)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兼財務資產部經理;

2005年01月,任中國石油勘探開發公司副總會計師兼財務與資本運營部常務副主任;

2005年04月,任中國石油勘探開發公司副總會計師兼財務與資本運營部經理;

2008年06月—2009年10月,任中國石油勘探開發公司總會計師、黨委委員;

2009年10月—2012年09月,任中國石油勘探開發公司總會計師、黨委委員兼中國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2012年09月—2013年08月,任中國石油尼羅河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2013年08月—2014年07月,任中國石油尼羅河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2014年07月—2015年11月,任中國石油尼羅河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5年11月—2016年11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2016年11月—2020年05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總會計師;

2020年05月—2022年06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黨組副書記。

2022年06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能源央企領導人盤點:中國石化歷任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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