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怎么樣)

时间:2024-05-25 06:19:30 编辑: 来源:

上海地區的仲裁委員會有哪四個?

還有一個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目前能查到的就只有這三個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怎么樣

該公司工作不錯。

根據招聘網信息顯示,該工作節奏較緊張,程序性事項較多,比如發函,起草文書等。工作時間節奏較快,但基本按時下班,加班較少,除非遇到特殊情況,比如開庭時間延長。基本待遇是每月6000-8000元左右,有學歷要求,需要國內外知名法學院法律專業的本科或者研究生畢業。

該公司的商事仲裁一般工作內容為在仲裁秘書的指導下管理仲裁案件程序,制作各類中英文程序性函件,核對各類中英文實體性文件,有助于在短時間內了解、熟悉商事仲裁流程以及服從指導、有責任心、細心、嚴謹,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和實踐能力。

上海有幾個仲裁委員會?

上海有兩個仲裁委員會:

1、上海仲裁委員會;

2、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

仲裁管轄問題,合同約定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現在是由北京的仲裁還是上海的仲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所以,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來做決定。

并且,合約當初約定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選擇了上海的分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所以,合約首先選擇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而并不是上海。

上海國際貿易經濟仲裁委員會

法律主觀:

仲裁解決方式包括臨時仲裁(adhocarbitration)和常設機構仲裁(administeredarbitration)。相應地,仲裁機構也分為臨時仲裁庭(特設仲裁庭)和常設仲裁機構。臨時仲裁庭是根據當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組成的,案件審理完畢即自動解散;常設仲裁機構依照國際條約或國內法律而設立。常設仲裁機構可分為世界性常設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區域性常設仲裁機構(如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和各國常設仲裁機構(如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倫敦仲裁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國際貿易買賣合同雙方一般可以選擇任意一家仲裁機構。一般來說,常設仲裁機構由于具有條件、經驗等方面的優勢,故采用常設機構仲裁方式更有利于爭端的解決。

法律客觀: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國際或涉外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 3.國內爭議案件。

我國的仲裁機構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國國內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機構,因為仲裁機構并不是以行政區域設置的單位,所以區縣均沒有設仲裁機構

比較知名的國內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BIAC)、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HIAC)、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華南國際仲裁委員會等

仲裁機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后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 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第五條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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