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煙管道清洗記錄臺賬(國家規定飯店油煙管道清洗間隔多長時間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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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煙管道要多久清洗一次

根據國家規范,餐飲經營單位操作間的集煙罩和煙道入口處搜索1米范圍內,應當每日進行清洗。中餐操作間的排油煙管道應當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應當做好記錄。

油煙管道清洗標準:

國家規定飯店油煙管道清洗間隔多長時間清洗一次?

油煙管道清洗已成為整個社會餐飲單位關注的一項消防話題。光塵環保說您

看到這個話題,有人當即會說:“兩個月呀!”,對,北京市消防局早在2007年4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該規定明確闡述了為了加強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餐飲經營單位操作間的集煙罩和煙道入口處1米范圍內,應當每日進行清洗。中餐操作間的排油煙管道應當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應當做好記錄;并在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指出未按時清洗排油煙管道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早在2003年北京市消防局就出臺了《北京市消防局關于加強對廚房煙囪、排油煙管道防火安全管理的通告》規定,單位油煙管道的清洗,每季度不應少于1次;

自此通告頒布起又因多家單位未按規定定期油煙管道而頻發生火災等事故,在同年又頒布《關于廚房油煙管道火災頻繁發生的通報》,又再次強調了定期清洗油煙管道;

【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8居民樓下禁止餐飲

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廣州制定了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下文是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歡迎閱讀!

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條 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場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餐飲垃圾的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餐飲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于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運用業態調整等市場化經濟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污染綜合防治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筑物時,應當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施和隔音降噪設施,合理安排廢氣、污水和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工商、環保、食品藥品監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受理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行政許可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八條 在居民點內建設餐飲場所,餐飲業戶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采取派發調查問卷、現場公示、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利害關系人意見調查。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餐飲場所的,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制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編者注:此字讀jv,右邊為火字旁,左邊為局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制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

新建、改建、擴建6個基準灶頭以上(含6個基準灶頭),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餐飲場所,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并報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審批。

新建、改建、擴建前兩款之外餐飲場所的,按照規定通過網上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等形式,向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進行環評備案。

第十條 申請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餐飲場所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函;

(二)餐飲場所環境影響報告表;

(三)餐飲場所環境影響保護審批登記表;

(四)餐飲場所地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或者場地使用證明文件;對于規劃控制區外的地區或者臨時商業場所,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規劃部門對餐飲場所所在建筑物的驗收意見及其附圖;若涉及建筑物規劃功能變更的,應當提交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

(六)工商部門出具的餐飲業戶名稱核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應當提交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排水接駁證明或者接駁買粉絲意見。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場所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該餐飲場所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餐飲場所: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四)與周邊住宅樓等環境敏感建筑的距離少于5米的場所,其中,新建餐飲場所與周邊環境敏感建筑的距離少于9米的。

第十三條 餐飲場所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在天然氣管網范圍內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全部改用天然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四條 餐飲場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位于環境敏感區、未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煙污染投訴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煙異味處理設施。

第十六條 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廢氣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飲場所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煙管,確需加設的,應當征得規劃部門和煙管附著墻體的建筑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業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油煙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0米;

(二)煙管高度應高出餐飲場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圍內的建筑物1.5米。

第十七條 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并鼓勵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油煙在線監控、在線監測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其安裝費用和日常營運費用由餐飲業戶負責承擔,并應當與屬地環保部門聯網。

第十八條 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場所油煙在線監控、監測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并及時告知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其他餐飲業戶應當參照技術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

餐飲業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如實做好臺賬記錄,臺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于1年。

第二十條 餐飲場所排放的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進行預處理,符合國家關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有關標準和規定,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網。

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者不具備接駁公共污水管網條件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和生化處理設施等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條 餐飲業戶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養維護。餐飲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內的餐飲場所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可以限制其營業時間,其中,造成夜間噪聲污染擾民的,其經營時間限制在每天的7時至22時。

第二十三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對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餐飲場所排污許可制度。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相關管理規定的條件、程序、要求,對餐飲業戶核發、變更、撤銷、吊銷、注銷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

餐飲業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照。

第二十五條 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持有人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二)污水、廢氣和噪聲治理設施(措施);

(三)有效期限;

(四)備注(包括基準爐頭及餐位數,油煙、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不產生油煙的餐飲場所需注明不得設置炒爐、不得排放油煙);

(五)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

副本除載明前款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排污口的名稱、編號;

(二)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標準;

(三)污染物排放的數量、濃度限值等要求;

(四)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

(五)油煙凈化設施清洗記錄、清洗技術要求;

(六)年審記錄;

(七)持有人須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餐飲業戶依法取得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損害賠償、繳納排污費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利用變更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規避行政處罰、污染擾民嚴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飲業戶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飲食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溝通協調和服務功能,制定餐飲行業相關自律公約,規范餐飲行業污染防治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在線監測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未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環保、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場所是指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餐飲業戶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大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飲業戶;中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含250人)之間的餐飲業戶;小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含75人)以下的餐飲業戶。

環境敏感區主要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在線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在線監測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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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一條為了防治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餐廚廢棄物管理按照《青島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執行。第三條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區(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本轄區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餐飲服務業發展以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新開辦餐飲服務場所,現有餐飲服務場所逐步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具有餐飲服務功能的商業集聚區。第五條行政審批部門在受理餐飲服務經營者工商注冊登記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告知申請人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手續,申請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取得環境保護手續前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抄告餐飲服務業工商注冊登記信息。第六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第七條在城鎮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在建筑物應當在結構上有專用煙道和具備可以安裝油煙凈化、污水處理設施等的污染防治條件;無專用煙道的,經煙道附著建筑物墻體業主書面同意安裝外置煙道,但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建設以及市容管理等有關規定;

(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煙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高度應當大于15米且不得影響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等周邊環境敏感目標;

(三)油煙排放口位置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水平距離應當不小于20米;經油煙異味處理設施處理,并征得相鄰建筑物業主同意后,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第八條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環境保護手續。第九條餐飲服務項目因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煙道位置、灶頭數量以及油煙凈化設施等可能導致污染物排放加重或者其他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相關環境保護手續。第十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餐飲服務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保持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經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定期清洗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并建立維護臺賬,如實記錄維護時間、內容等信息,維護臺賬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第十一條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安裝使用高效油煙凈化設施,規范建設油煙排放檢測口。油煙排放應當符合山東省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不得無組織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第十二條區(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油煙排放監控信息系統平臺,對餐飲服務項目油煙凈化設施實施監督。

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油煙處理設施運行監控裝置,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第十三條餐飲服務項目產生的含油廢水應當經隔油設施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不具備接入市政污水管網條件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對其產生的廢水進行處理,符合國家以及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條餐飲服務項目應當合理布局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對相關設備定期保養維護。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以及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邊界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整改。

整改期間,夜間使用設備致噪聲擾民的,禁用設備或者實行限時營業,經營時間限制在每天的6時至22時。

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

一、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一)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主購置合格的消防裝備器材,組織開展檢查巡查、隱患整改、設施維護、宣傳教育、疏散演練等工作。

(二)全面落實火災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區域明顯位置應張貼《消防安全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接受群眾監督。

(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校外培訓機構,在與產權單位簽訂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二、規范場所消防安全設置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執行標準規范。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審批登記,設置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面向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場所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培訓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培訓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在醒目位置張貼消防安全宣傳圖示。

(三)原則上不設置集體宿舍;確需設置時,應當設置在獨立建筑內,且不得設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內。每室居住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人,人均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平方米。

(四)設有廚房的,應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

三、嚴格火災危險源管理

(一)應當使用合格且符合國家標準的電氣設備。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并敷設在難燃或不燃材料上。

(二)廚房內使用管道燃氣作為燃料時,應當符合燃氣管理使用規定,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廚房油煙機應當每日清洗,油煙道至少每季度由專業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記錄。

(三)培訓時段內,不得動火動焊作業以及在建筑外部動火作業;其他時段動火動焊應當履行審批流程,并落實防護措施,安排專人監管看護。

(四)開展物理、化學等特色培訓的,應當嚴格遵守化學藥劑操作使用有關規程。

四、嚴格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一)安全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使用轉門、卷簾門、推拉門、折疊門和設置金屬柵欄。

(二)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應當設置疏散照買粉絲具和保持視覺連續性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三)每間培訓室、集體宿舍應當配備不少于2個應急手電,及與培訓學員人數相當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顯部位張貼疏散示意圖。三層及以上樓層宜配備逃生繩等避難自救器材。

(四)集體宿舍中兩個單床長邊之間的距離不能小于0.6米,兩排床或床與墻之間的走道寬度不應小于1.2米。

五、加強日常防火檢查巡查

(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開課前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培訓期間,每2小時開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點檢查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以及電器使用管理等情況。

(二)對檢查巡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場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上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安全。

(三)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建立消防安全隱患臺賬,實行“報告、登記、整改、銷號”閉環管理,并由具體實施人員簽名存檔備查。

六、加強培訓期間值班值守

(一)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落實24小時專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

(二)設有集體宿舍的,應當加強夜間巡查,每2小時開展不少于1次。

(三)有兒童參加培訓的,現場至少明確1名工作人員全程在崗值守。

七、加強消防設施器材管理

(一)嚴格標準配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并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標明使用方法。

(二)場所內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設置具有集中平臺或移動終端報警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有條件的應當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維護保養,每年至少全面檢測1次,確保完好有效。

八、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演練

(一)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工作人員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每季度組織全體工作人員開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災撲救和疏散逃生演練。每半年或新班開課前組織對學生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三)主動向屬地居(村)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報備所在位置、人數等基本信息,與周邊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建立互聯互通機制,及時處置初起火災。

(四)發生火災時,應當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疏散。

九、嚴禁下列行為

(一)嚴禁使用彩鋼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擴建。

(二)嚴禁在外窗、陽臺、安全出口等部位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或門禁等障礙物。

(三)嚴禁擅自停用、關閉、遮擋消防設施設備,埋壓、圈占消火栓,破壞防火分隔,鎖閉、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超負荷用電或者改變保險裝置,空調等大功率用電設備外部電源線采用移動式插座連接,使用電烤爐、紅外輻射取暖器、電熱毯等電熱器具。

(五)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及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

(六)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吸煙,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驅蚊,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本規定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主要是指設置在中小學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舉辦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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