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1996年12月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通過了(中國加入了哪些聯合國關于環境的機構)

时间:2024-05-20 03:13:23 编辑: 来源:

中國加入了哪些聯合國關于環境的機構

中國加入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一、歷史的回顧:聯合國與環境問題

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環境問題還沒有成為重大突出的國際性問題,人們沒有意識到有必要在國際層面來保護環境,也沒有預期到在環境問題上需要聯合國的行動。因此,《聯合國憲章》中沒有明確提及保護自然環境和促進可持續發展。而今,保護環境和促進可持續發展問題可以從憲章第1條和第55條提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中找到依據。聯合國針對環境目標采用政策、采取措施的權力來源于聯合國憲章上述條款寬泛的解釋以及聯合國的權力。

20世紀中葉以后,一系列重大社會公害事件的爆發,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拉開了一場超越國界的反污染、反公害的環境保護運動。聯合國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同時尋求人類與自然的和平成為其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環境問題就此進入了聯合國的議事范圍。1972年6月聯合國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這次會議通過了《行動計劃》和《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宣言》規定了解決環境問題的基本原則;《行動計劃》成為后來聯合國開展環境行動的指南。根據這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機構和資金安排的決議,聯合國大會建立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這次會議標志著聯合國開始全面介入世界環境事務。

在聯合國的6個主要機構中,涉及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機構主要有聯合國大會、安理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國際法院。自聯合國將環境保護納入其重要議事議程以來,聯合國逐步設立了一些有關環境與發展問題的機構。這些機構為全球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世界各國間進行合作的機構和論壇。聯合國大會在通過決議、召開立法會議和發起法典編纂上的權力,使它在與環境問題有關的許多方面的國際法發展上起中心作用。關于召開人類環境、海洋法及環境和發展會議的決定都是聯合國大會作出的。與環境有關的國際法的編纂則主要由聯合國大會的附屬機構國際法委員會進行。聯合國大會還設立了有關環境與發展問題的輔助機關和組織,如為執行《21世紀議程》而設立的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CSD),實施聯合國技術援助計劃的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聯合國專門處理環境問題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安全理事會對環境問題的處理主要是1991年安理會通過了第687/1991號決議,認定伊拉克對其侵略科威特所造成的環境損害負責。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要負責協調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的經濟與社會工作,其中包括與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相關工作,如接受并向聯合國大會轉呈環境規劃署理事會和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國際法院1993年設立了一個環境庭,專門處理環境案件。

二、聯合國與環境保護展望:任重而道遠

20世紀80年代聯合國成員之間就環境問題進行了大量的談判,簽訂了包括保護臭氧層和控制有害廢物跨國轉移的條約。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在1987年提交給聯合國大會的報告中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提出:由“在保護一切發展所依賴的環境資源的同時,確保當代人和子孫后代的經濟利益”的發展觀來代替“完全以無節制的經濟增長為基礎”的發展觀。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在里約熱內盧召開,通過了《里約宣言》、《生物多樣性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1世紀議程》。《里約宣言》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原則;《21世紀議程》是一個關于發展和環境的全球行動計劃,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開發計劃署根據《21世紀議程》中倡導的機構改革攜手合作,對1992年成立的為執行《21世紀議程》的可持續發展委員負責。上述公約已成為全球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文獻。

(一)荒漠化問題

聯合國對荒漠化問題的關注開始于1977年,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召開了首次“聯合國荒漠化大會”,討論荒漠化問題,并將該問題列為一項全球性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會議制定了《防治荒漠化行動計劃》,旨在幫助受影響國家擬訂計劃對付荒漠化問題,并促進和協調國際社會所提供的援助。1981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制定《世界土壤憲章》,隨后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制定了《世界土壤政策》。在第39、40兩屆大會上,經社理事會就荒漠化和干旱問題向聯大作了報告。

第40屆聯大作出決定,以后所有與荒漠化和干旱有關的問題均列入”荒漠化和干旱”議題予以考慮。進入20世紀90年代,荒漠化問題的解決有了實質性進展。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的《21世紀議程》中概括了荒漠化問題。1994年《聯合國關于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簡稱《防治荒漠化公約》)在巴黎簽訂,1996年12月26日生效。《防治荒漠化公約》注重土地生產力的提高、土地的改造以及土地資源和水資源的養護、管理。根據《防治荒漠化公約》,防止荒漠化的行動將定期由聯合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生物多樣性公約》成員大會進行審查。為防治荒漠化,聯合國的各個機構提供各種形式的援助。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一個特別項目業已調動了4億美元的資金,外加以共同籌資方式募集到的3億5千萬美元。這些資金將用于受荒漠化嚴重威脅的25個非洲國家的防治荒漠化專項項目。但是世界上很多地區的土地荒漠化仍在不斷發展、擴大,直接威脅著全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聯合國和世界各國在治理荒漠化上還任重道遠。

(二)生物多樣性問題

(三)氣候變化問題

氣候變化問題首次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是在1979年的第一屆世界氣候大會上。在隨后的幾年間,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同世界氣象組織舉行了與氣候變化問題有關的活動,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產生做了準備。1990年聯合國大會成立了關于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INC),1992年6月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該公約旨在使國際社會能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阻止全球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1997年在該公約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上通過了《京都議定書》,要求到20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議定書已經在2005年2月生效。但是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排放總量四分之一的美國并沒有在該議定書上簽字,導致該議定書目標很難實現。除上述的公約及議定書外,在氣候變化問題上聯合國的工作還表現在聯合國框架內,世界氣象組織就地球大氣層和全球氣候的狀況及其變化情況提供的科學意見。2002年舉行的約翰內斯堡會議議定,減緩氣候變化和其他不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形態的主要責任,必須由主要造成這些問題的國家承擔。這種義正詞嚴,合情合理的話語,還缺乏將之轉為普遍國際法的機制和力量。

綜上所述,聯合國在環境與發展領域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環境與發展領域也離不開聯合國。當前聯合國在環境和發展領域仍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因此,在進一步推動全球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征途中,聯合國還任重道遠,有待聯合國與世界各國、全人類的共同努力

歷任聯合國秘書長名單

第一任秘書長特里格夫·賴伊(挪威)(1946.2-1953.4) Trygve Lie (NOR) 特里格夫·賴伊 (Trygve Lie) 1896年7月16日生于挪威奧斯陸,1919年畢業于奧斯陸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曾以律師為業,是挪威工黨的重要成員。1935年賴伊入挪威政府任職,先后任司法大臣、貿易和供應大臣、外交大臣等。1945年以外交大臣身份代表挪威參加制訂聯合國憲章的舊金山會議。1946年2月1日當選為聯合國首任秘書長,1951年連任,后因支持聯合國對朝鮮戰爭進行軍事干涉,被迫于1952年11月10日辭去聯合國秘書長職務。 賴伊擔任聯合國秘書長期間,領導興建了聯合國大廈,負責處理了以色列國宣布成立后在巴勒斯坦發生的戰爭,1948年發生的印巴克什米爾沖突。1950年,他曾反對將臺灣蔣介石集團驅逐出聯合國,同年,他又呼吁聯合國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其成員國。 賴伊于1968年12月30日逝世。著有《為了和平》(1954年出版)。 第二任秘書長達格·哈馬舍爾德(瑞典)(1953.4-1961.9) Dag Hammarskjold (SWE) 達格·哈馬舍爾德 (Dag Hammarskjold) 1905年7月29日生于瑞典延徹平市,其父曾任瑞典保守黨政府首相、烏普薩拉省省長。哈馬舍爾德畢業于烏普薩拉大學,曾獲法學和哲學博士學位。曾在斯德哥爾摩大學執教政治經濟學。 哈馬舍爾德步入政壇后,先后任財政部常務次官、瑞典銀行董事會主席。1947年進入瑞典外交部,先后任外交部秘書長、外交副大臣和內閣不管部大臣等。1951年至1953年出任瑞典駐歐洲議會及聯合國大會代表,1953年4月10日當選為聯合國秘書長。1957年9月,他以全票再次當選為聯合國秘書長。 哈馬舍爾德在任職期間,曾來華調解中美關系(1955年),是第一位訪問新中國的聯合國秘書長。他還同加拿大政治家皮爾遜參與解決了1956年蘇伊士運河危機。1960年6月,比屬剛果成為獨立的剛果共和國,他派遣聯合國部隊前往剛果,鎮壓獨立后不久開始的剛果內部沖突,此舉遭到了蘇聯等國家的譴責。 1961年9月18日,他在赴剛果[現剛果(金)]途中,在比羅得西亞(今贊比亞)的恩多拉因飛機失事遇難身亡。同年,他被追授諾貝爾和平獎。 1998年10月6日,在聯合國紀念維和行動50周年的活動上,聯合國為哈馬舍爾德頒發了哈馬舍爾德勛章,以表彰在聯合國維和行動中作出的犧牲。 第三任秘書長吳丹(緬甸)(1961.11-1971.12) U Than (BUR) 吳丹 (U Thant) 1909年1月22日生于緬甸班德瑙,父親是富有的地主和磨米廠主。吳丹早年就讀于仰光大學,1928年因其父去世輟學回鄉,在家鄉馬烏賓地區班德瑙的國立中學任教。1931年出任該校校長。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先后任新聞局長(1947年)、廣播局長(1948年)和政府新聞部秘書(1949年)。 1952年至1953年任緬甸駐聯合國代表,1953年起任總理辦公室主管規劃的秘書,1957年至1961年任緬甸常駐聯合國代表,1959年曾任聯合國大會副主席。1961年9月,聯合國秘書長哈馬舍爾德因飛機失事身亡后,同年11月3日,吳丹出任聯合國代理秘書長。1962年11月30日,他當選為聯合國第三任秘書長,1966年連任。1972年1月1日任期屆滿后退休。在任職期間,他曾調解過1962年古巴導彈危機、1965年印巴爭端和1967年第三次中東戰爭。 1974年11月25日,吳丹因患癌癥在紐約去世。 吳丹是虔誠的佛教徒,是一名教育家,著有關于城市歷史、國際聯盟、緬甸教育等方面的著作及三卷本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緬甸歷史。 第四任秘書長庫爾特·瓦爾德海姆(奧地利)(1972.1-1981.12) Kurt Waldheim (AUT) 庫爾特·瓦爾德海姆 (Kurt Waldheim) 1918年12月21日生于維也納附近的圣安德烈埃城的沃頓。青年時期在維也納外文學院和維也納大學學習。1939年應征入德國軍隊,先后擔任翻譯和傳令官。1942年受傷后退役,重入維也納大學學習法學,獲法學博士學位。 戰后在奧地利外交部任職。1948年至1960年歷任奧地利駐外使館秘書、公使、大使以及常駐聯合國觀察員等職。1960年至1964年任外交部政治司司長、政務室主任。1964年至1968年和1970年至1971年任奧地利駐聯合國常任代表。1968年至1970年任奧地利外交部長。 1972年至1981年連任兩屆聯合國秘書長。 1982年至1984年在美國華盛頓的喬治敦大學任專職外交學研究教授。1983年11月至1985年11月任前政府首腦國際行動理事會主席。1986年6月至1992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