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3年化工貿易太難做(建設工業集團政策性破產,職工是真拿不到賠償嗎)

时间:2024-05-05 04:46:15 编辑: 来源:

哪位大神能解釋下中美貿易戰,吾等真的不懂

中美貿易爭端,又稱中美貿易戰,中美貿易摩擦。是中美經濟關系中的重要問題。貿易爭端主要發生在兩個方面:一是中國具有比較優勢的出口領域;二是中國沒有優勢的進口和技術知識領域。前者基本上是競爭性的,而后者是市場不完全起作用的,它們對兩國經濟福利和長期發展的影響是不同的。

中美貿易摩擦主要是以微觀經濟摩擦為主,但還會擴大到其他領域。2003年的人民幣匯率問題已經是宏觀經濟摩擦,而且一直持續到現在。正如“入世”并沒有減少中美貿易摩擦一樣,“入市”也難以保證中國會面臨少的多的限制。未來的中美貿易可能擴展到包括勞動標準、補貼、衛生檢驗標準、安全問題、貿易不平等、與投資和貿易有關的制度安排等多領域。

貿易摩擦政治分析

1、公平貿易取代自由貿易。美國在戰后到20世紀70年代這段時間的主調是自由貿易。70年代以后因為巨額貿易赤字等問題開始轉向公平貿易政策,其基本觀點是認為美國市場開放度遠遠高于別國。而最終美國從中增強了自己的競爭力,而且常常借此來以經濟手段來制裁其他國家,這就導致別的國家不服,從而貿易摩擦就產生了。

2、偏重雙重標準和單邊標準主義。這種雙重標準和單邊主義行動,很容易招致其他國家的報復行動,貿易摩擦就在所難免了。

3、利益集團對貿易政策有重要影響。各種利益集團為了實現共同的目標和利益積極影響美國立法和其他政策決策,對直接或間接關系到其成員的公共關系決策施加影響。在美國的特有制度下,我們經常會看到,對于有利于的美國的事情,美國政界睜只眼閉只眼,而對于不利于美國的事情,哪怕僅僅影響到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也立刻會有反對的意見。

4、國會管理貿易。美國的憲法規定,國會有管理同外國貿易的商務合同,并制定和征收關稅。美國的行政部門更具國際視野卻不能制定對外貿易政策,更注重本地區利益的議員卻可以對外貿易政策,因此貿易保護主義經常得到體現。

5、代言制度。在美國的民主制度下,議員和政府官員往往是某種利益的代言人。在選舉的制度下,個人影響力和知名度對于前途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美國的政界人士不是本人擁有巨額的財產就是能得到他人的資助。官員當選后,資助的要求就可以得到體現,因此就很容易因為某些官員的一些利益而導致貿易摩擦!

案例

20世紀90年代,美國曾三次對中國進行“特別301調查”,分別是1991年、1994年和1996年。入世之后,2010年10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布,應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申請,將按照《美國貿易法》第301條款,對中國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新能源政策和措施展開調查。這是美國自中國加入WTO以來首次動用“301條款”對其他經濟體貿易行為進行調查,最終中國與美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項下進行磋商,同意修改《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涉嫌禁止性補貼的內容。 

2009年,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對中國產乘用車輪胎發起特保調查。隨后,美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中國輪胎擾亂美國市場為由,建議美國在現行進口關稅的基礎上,對中國輸美乘用車與輕型卡車輪胎連續三年分別加征55%、45%和35%的從價特別關稅。

2011年10月3日,美國參議院不顧中方堅決反對,以79比19的投票結果,程序性通過了“2011年貨幣匯率監督改革法案”立項預案。此案以所謂“貨幣失衡”為借口,將匯率問題進一步升級,采取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嚴重違背世貿組織規則。 

2012年9月底,奧巴馬簽署了22年來第一個禁止外國投資的總統命令,否決三一重工的關聯公司在美國的風電投資。 

2012年10月8日,美國眾議院發布調查報告,以國家安全為由,阻止中國兩家通信設備制造商華為和中興進入美國系統設備領域。 

2012年10月10日,美國商務部終裁判定,中國向美國出口的晶體硅光伏電池及組件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 

2012年10月13日,美國太陽能公司Solyndra向中國最大的三家光伏制造企業尚德、英利和天合提起“反壟斷”訴訟。

2018年1月,特朗普政府宣布“對進口大型洗衣機和光伏產品分別采取為期4年和3年的全球保障措施,并分別征收最高稅率達30%和50%的關稅”。

2018年2月,特朗普政府宣布“對進口中國的鑄鐵污水管道配件征收109.95%的反傾銷關稅”。

2018年2月27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中國鋁箔產品廠商征收48.64%至106.09%的反傾銷稅,以及17.14%至80.97%的反補貼稅”。

2018年3月9日,特朗普正式簽署關稅發令,“對進口鋼鐵和鋁分別征收25%和10%的關稅”。

2018年3月22日,特朗普政府宣布“因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對中國商品征收500億美元關稅,并實施投資限制”。 

2018年4月4日,美國政府發布了加征關稅的商品清單,將對我輸美的1333項500億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關稅。美方這一措施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嚴重侵犯我國合法權益,威脅我國家發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大豆、汽車、化工品等14類106項商品加征25%的關稅。實施日期將視美國政府對我商品加征關稅實施情況,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另行公布。 

2018年4月5日,美國總統特朗普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依據“301調查”,額外對1000億美元中國進口商品加征關稅。這一做法嚴重違反國際貿易規則。 

2018年4月17日,美國商務部部長羅斯宣布,對產自中國的鋼制輪轂產品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即“雙反”調查);美商務部還初裁從中國進口的通用鋁合金板存在補貼行為。

2011年12月14日,中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將對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2017年8月3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0023910和40023990稅號。

2018年3月23日,中國商務部發布了針對美國進口鋼鐵和鋁產品232措施的中止減讓產品清單并征求公眾意見,擬對自美進口部分產品加征關稅,以平衡因美國對進口鋼鐵和鋁產品加征關稅給中方利益造成的損失。其中計劃對價值30億美元的美國產水果、豬肉、葡萄酒、無縫鋼管和另外100多種商品征收關稅。 

2018年4月2日起,中國對原產于美國的7類128項進口商品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在現行適用關稅稅率基礎上加征關稅。

2018年4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38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高粱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商務部裁定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高粱存在傾銷,國內高粱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高粱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據裁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高粱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保證金比率(178.6%)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0079000項下。初裁后,商務部將繼續對本案進行調查并作出最終裁定。商務部將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規則保障各利害關系方的正當程序權利。 

2018年4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39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也稱鹵代丁基橡膠)反傾銷調查的初裁裁定。

2018年4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鹵化丁基橡膠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26.0%-66.5%)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2018年4月20日,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37號 ,關于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反傾銷措施再調查裁定的公告:調查機關裁定,在原審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進口漿粕的傾銷行為導致中國國內漿粕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調查機關決定,繼續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18號公告內容實施反傾銷措施。 

2018年5月18日,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44號,關于終止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高粱反傾銷反補貼的公告:調查機關發現近期國內豬肉價格持續下降,許多養殖戶生計面臨困難,在此情況下,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高粱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終止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高粱反傾銷反補貼。

建設工業集團政策性破產,職工是真拿不到賠償嗎

自2000年以來,新破產法草案歷經多次修改。在2004年6月財經委提交人大常委會的草案中,有關企業法人治理的條文已經相當充實。大體上講,這些條文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破產程序期間對管理層行為的限制,二是對破產程序開始前行為的追究。

目前,新破產法草案已經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次審議。其間,法律委員會對破產法草案做了一些改動。本文以下的論述和引用的條文,均以2004年6月財經委提交常委會的審議稿為依據。至于法律委員會改動后的條文,不妨等到新破產法正式頒布以后再作介紹和評論。

一、破產程序期間對管理層行為的限制

1、接管制度

按照國際上使用的術語,上述義務中的前兩項為“合作與協助義務”,第三項為“信息提供義務”,最后兩項屬于“附屬義務”。關于合作與協助義務,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擬訂的《破產立法指南草案》(2004年稿)指出:“為確保破產程序可以有效和高效率地進行,一些就一定程度內替換或監督債務人作出規定的破產法,對債務人規定了與破產代表合作和協助破產代表履行其職責的一項一般性義務,而有些法律則規定債務人不得作出可能有害于程序進行的行為。合作義務的一個重要部分將是交出資產控制權以及業務記錄和帳冊,從而使破產代表能夠對破產財產實行有效的控制。”[8] 關于附屬義務,該文件指出:“一些破產法在債務人的合作與協助義務之外,還規定了一些附屬義務。例如,這些義務(適用于自然人債務人,或法人債務人的管理人員和董事)可能包括(未經法院或破產代表許可)不得離開其慣常居住地,債務人提出離開或被迫離開其居住地須通知法院或破產代表,必須向破產代表或法院披露所有往來通信,以及其他一些涉及個人自由的限制。對于法人債務人,還可對法人總部的搬遷實行限制,而破產法可以要求取得法院或破產代表的同意。這些限制可能極為重要,有助于避免因在破產程序啟動后債務人離開營業地和董事及管理人員辭職這種通常做法而造成破產程序的中斷。這些附屬義務如果列入破產法,應當與其基本宗旨和給予合作的一般義務這一種宗旨相應;這些義務也可能受到上述有關人權公約和協定的限制。”[9]

2、營業事務

在適用重整程序的案件中,債務人的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被授權執行營業事務:第一,在管理人監督下的自行管理;第二,經管理人聘任負責企業營業事務。草案第70條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第71條規定:“無本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管理人行使本法第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