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gats對服務貿易的定義(求教GATT,GATS和WTO三者的區別,具體點)

时间:2024-05-17 07:10:58 编辑: 来源:

什么是GATS?

GATS是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的簡稱,是為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作為WTO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對服務貿易的定義已被各國普遍接受。

GATS 是 1982年 美國在GATT部長級會議上提出進行多邊服務貿易談判的建議,1986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將服務貿易納入談判議題。直到1993年12月“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服務貿易總協定》達成,于1995年正式生效。

《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從哪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由三大部分組成:一是協定條款本身,又稱為框架協定,二是部門協議,三是各成員的市場準入承諾單。《服務貿易總協定》本身條款由序言和六個部分29條組成。前28條為框架協議,規定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原則和規則,第29條為附件(共有8個附件)。主要內容包括:范圍和定義、一般義務和紀律、具體承諾、逐步自由化、機構條款、最后條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準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項和轉撥的資金的自由流動。《服務貿易總協定》適用于各成員采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各項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區或地方政府和當局及其授權行使權力的非政府機構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具體包括四種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2)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3)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4)自然人流動(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服務貿易總協定》列出服務行業包括以下12個部門:商業、通訊、建筑、銷售、教育、環境、金融、衛生、旅游、娛樂、運輸、其它,具體分為160多個分部門。協定規定了各成員必須遵守的普遍義務與原則,磋商和爭端解決的措施步驟。

求教GATT,GATS和WTO三者的區別,具體點

WTO包含了GATT和GATS,其實還有TRIPS

GATT處理貨物貿易,是WTO的前身

GATT擁有的是“締約國”

GATS對服務貿易做出了明確的定義,“Trade in Service"是指以下四種服務提供的方式,即cross boarder supply(跨境交付)、買粉絲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費)、買粉絲mercial presence(商業存在)、還有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動)

它主要是對服務行業提供一個遵循的指標

WTO及其協議是永久性的

作為一個國際組織,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礎,因其成員已經批準WTO協議,而且協議本身規定了WTO如何運作;WTO還涉及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WTO爭端解決機制與原GATT體制相比,速度更快、更主動,做出的裁決不會受到阻撓 ;WTO擁有的是“成員”

GATS劃分的12個服務貿易部門是哪些?

12個大的服務貿易部門是

商業服務(包括專門服務和計算機服務)

通訊服務

建筑和相關工程服務

分銷服務

教育服務

環境服務

金融服務(包括銀行和保險服務)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娛樂

文化和體育服務

運輸服務

其它未包括的服務

但是GATS不包括政府為實施職能的服務。

GATS下四種國際服務貿易提供方式的關系是什么?

GATS以服務貿易的四種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對服務貿易作出了全面的定義(以下稱GATS定義),這個定義已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權威定義。

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指服務提供者從一成員的境內向另一成員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貿易方式強調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它與一般的貨物貿易方式非常相似。如在美國的律師為在中國的客戶提供法律買粉絲服務。這種形式僅是服務本身跨越國界,沒有人員,物質的流動。

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 )

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境內向來自另一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即服務消費者移動到提供者境內享用服務。如中國公民到美國旅游或求學。

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境內設立商業機構,為其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商業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商業存在實際上就是一國服務提供者到東道國去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就地生產就地銷售服務。商業存在可以由東道國人員組成,也可由外國人參與,但這些外國人應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例如,一成員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到另一成員境內開設分行或保險公司,提供金融、保險服務。

自然人流動(Presenceofnaturalpersons)

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進入另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與商業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資行為,如境外勞務服務等。

GATS四原則是什么?

GATS的原則:

GATS對服務貿易做出了明確的定義,“Trade in Service"是指以下四種服務提供的方式,即cross boarder supply(跨境交付)、買粉絲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費)、買粉絲mercial presence(商業存在)、還有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動)。

1. 關于“cross boarder supply"(跨境交付),是指從締約方的境內向任何其他締約方的境內提供服務。這種服務不構成人員、資金等跨境。這種方式特別強調買方和賣方地理上的界限,但跨越國境或邊界只是服務本身,不是貨物。

2. 關于“買粉絲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費),是指從一締約方的國境向其他任何締約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方式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消費者為旅游或求學或看病的目的,進入服務提供國領土內。

3. 關于“買粉絲mercial presence"(商業存在),是指一締約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的商業存在而提供服務。包括通過設立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提供諸如銀行、法律買粉絲或通信等服務。這是GATS中最重要的一種服務提供方式。國外的電信服務的提供者通過我國電信業的商業存在而提供的服務就屬“買粉絲mercial presence”。事實上,服務的交易中有很大一部分要求服務者和消費者位于同一地點。關于買粉絲mercial presence的規則與關于貨物貿易的關銳及其他邊境措施有很大不同。GATT(關貿總協定)只是在補貼和技術標準等和些領域才涉及敏感的國內政策問題。而GATS卻是從一開始就不得不處理外國服務提供者商業存在的開業權等國內政策問題。

4. 關于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動),是指一締約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提供服務。說的確切些,就是允許外國公民進入本國領土內提供服務。如一國的醫生、藝術家、教授到另一國從事個體服務。實際上,第三種服務的提供方式買粉絲mercial presence(商業存在)與第四種服務的提供方式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動)是有密切聯系的。因為雖然買粉絲mercial presence(商業存在)并不一定意味著需要有外國人參加,但是外國服務的提供者任用一些自己的人員,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和一些技術專家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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