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c組貿易術語的特點(C組貿易術語有哪些相同點)

时间:2024-05-14 17:11:32 编辑: 来源:

與f組相比,c組貿易術語有何特點

按F組和C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作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下,賣方肌保證按時完成狀運但無須保證按時到貨,采用F組術語成交時,賣方承擔的風險和費用均在交貨地點同時轉移給買方,而按C組術語成交時,風險在交貨時轉移,而費用則在目的港或目的地轉移。

舉例:CIF 與FOB 區別....

1. 不同點:

FOB (買粉絲 on board)即裝運港船上交貨(但在與北美國家交易的時候,應在FOB后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貨)因此,賣方在合同 規定 的時間和裝運 港口 ,將符合合同 規定 的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時 通知 買方即可。之后的運費和保險費與賣方無關。

而 CFR (買粉絲st and freight以前叫C&F,<<90通則>>改為 CFR )成本加運費,是賣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并承擔運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船, 通知 買方、提交相關單據并負責清關后完成交貨義務,不負責辦理保險。

接下來的 CIF (買粉絲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運費加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比CFR 條款 多了保險費用.可以簡單的理解為FOB+F=CFR, CFR+I=CIF。另外,與FOB所屬的F組( FCA 、 FAS 、FOB) 術語 相比,CFR,CIF所屬的C組(CFR,CIF, CPT , CIP ) 術語 下賣方所承擔的責任更大,即賣方都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至目的地的運輸契約,并支付正常的運輸費用,而且在CIF、 CIP 術語中賣方更要負責辦理貨物保險,支付相應保險費。

2. 相同點:

1)這些 條款 的交貨地點都在裝運港,而且都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

2)即使是CIF負責了保險的費用,但是風險轉移都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也就是說,過了船舷,就沒賣方什么事情了。

3)為了明確裝船費或卸船費的負擔問題,也為了讓復雜的交易簡單化,這三種術語都有其相應的變形。

4)按這些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于裝運合同(shipment 買粉絲ntract)。

利與弊:

選擇以FOB價成交,在運費和保險費波動不穩的市場條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許多被動的方面,比如:由于進口商延遲派船,或因各種情況導致裝船期延遲,船名變更,就會使出口商增加倉儲等費用的支出,或因此而遲收貨款造成利息損失。出口商對出口貨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條件下,由于是進口商與 承運人 聯系派船的,貨物一旦裝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運輸途中或目的地轉賣貨物,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也會頗費一些周折。

C組貿易術語有哪些相同點

C組術語

相同點:

1、均為運費付至,由賣方訂立運輸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2、后隨地點均為指定目的港(地)。

3、由出口方出口報關,由進口方進口報關。

4、風險劃分點和費用劃分點相分離,費用點在目的港(地),而風險點在裝運港(地)。

C組貿易術語有哪些相同點

C組均為主運費付至,其中CFR,CIF為海運術語,另外領各主要用于國際聯運等非海運運輸方式。C組術語均為象征性交貨。

CFR,CIF的風險劃分均為裝運港船舷。

其實質上講,都是承運人的運輸工具為風險劃分的界點。

與其他貿易術語相比c組術語有何顯著特點

但它們同為一組也具有共同之處,那就是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地)交貨后,還要負責辦理貨物從裝運港(地)到目的港(地)的運輸事項,并承擔相關費用,因按本組術語成交,貨價構成因素中都包括運費,故國際商會在《2000通則》的引言中稱本組術語項下主要運費已付

當然,其中的CIF和CIP下,賣方還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并承擔保險費用

由于賣方承擔的風險仍然是在裝運港(地)交貨時轉移,所以,不應將它們看作是到貨合同

C組術語下,風險劃分和費用劃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風險劃分在裝運港(地),費用劃分則是在目的港(地)

就是說,賣方雖然承擔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責任,并負擔相關費用,但是,他并不承擔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貨物發生損壞、滅失及延誤的風險

E、F、C、D四組術語有什么特點?

【答案】:E、F、C組貿易術語均屬于在出口國交貨的貿易術語

E組的EXW,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最小

F組術語成交時,賣方承擔的風險均在交貨地點同時轉移給買方,而費用則在目的港或目的地轉移

F和C組成交的合同一般稱為裝運合同

在這類合同下,賣方只須保證按時交貨,無須保證按時到貨

D組主要屬于進口國交貨的術語,賣方承擔的風險最大,風險費用在進口國的規定地點劃分

國際貿易術語都有哪些特點?

各組貿易術語的不同特點

一、E組貿易術語

按E組的EXW這一貿易術語達成的交易,在性質上類似于國內貿易。因為賣方是在本國的內地完成交貨,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也都局限于出口國內,賣方不必過問貨物出境、入境及運輸、保險等事項,由買方自己安排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到約定的交貨地點接運貨物,所以,在賣方與買方達成的契約中可不涉及運輸和保險的問題。而且,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規定,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出口包裝,也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運輸工具。如果簽約時已明確該貨物是供出口的,并對包裝的要求作出了規定,賣方則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如果雙方約定賣方要承擔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運輸工具的義務,則應在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國際商會在《2000通則》的引言中指出,人們認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條件下賣方義務最小的傳統原則,其目的是適用于那些賣方不愿意承擔任何裝貨義務的情況。

由于在EXW條件下,買方要承擔過重的義務,所以對外成交時,買方不能僅僅考慮價格低廉,還應認真考慮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以及運輸環節等問題,要權衡利弊,注意核算經濟效益。另外,按這一術語成交

,買方要承擔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的清關手續的義務,所以還應考慮在這方面有無困難。如果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辦理出口和進口手續,則不應采用這一術語成交。

二、F組貿易術語

F組中包括的三種貿易術語FCA、FAS和FOB,它們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適用的運輸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它們也有相同之處,其共同點是按這些術語成交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按規定的時間運到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并按約定的方式完成交貨。從交貨地點到目的地的運輸事項由買方安排,

運費由買方負擔。買方要指定承運人,訂立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合同,并通知賣方。可見,按這些術語達成交易,賣方承擔的費用在交貨地點隨著風險的轉移而相應地轉移給了買方。另外,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采用這三種貿易術語成交時,均由賣方負責貨物出口報關的手續和費用;由買方負責貨物進口報關的手續和費用。

三、C組貿易術語

C組貿易術語中的CFR和CIF是在裝運港交貨,風險劃分均以船舷為界,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CPT和CIP則是在約定地點向承運人交貨,風險劃分以貨交第一承運人為界,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但它們同為一組也具有共同之處,那就是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地)交貨后,還要負責辦理貨物從裝運港(地)到目的港(地)的運輸事項,并承擔相關費用,因按本組術語成交,貨價構成因素中都包括運費,故國際商會在《2000通則》的引言中稱本組術語項下主要運費已付。當然,其中的CIF和CIP下,賣方還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

,并承擔保險費用。由于賣方承擔的風險仍然是在裝運港(地)交貨時轉移,所以,不應將它們看作是到貨合同。

C組術語下,風險劃分和費用劃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風險劃分在裝運港(地),費用劃分則是在目的港(地)。就是說,賣方雖然承擔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責任,并負擔相關費用,但是,他并不承擔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貨物發生損壞、滅失及延誤的風險。

四、D組貿易術語

D組包括的五種貿易術語中,除了DAF是在兩國邊境指定地點交貨外,其他四種術語都是在進口國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貨,這就與前面各組術語有了明顯的區別。按照D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到貨合同(Arrival Contract),到貨合同是與裝運合同(Shipment Contract)相對而言的,按照F組、C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作裝運合同,在裝運合同下,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在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后發生意外而導致的額外費用,則由買方承擔。按D組術語成交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安全及時地運達指定地點,包括邊境地點、目的港口以及進口國內地,實際交給買方處置,才算完成交貨。賣方要承擔貨物運至該地點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可見,D組術語條件下,賣方所承擔的風險要大于前面各組,特別是按照DDP術語成交時,賣方負責將貨物交到進口國內的約定地點,承擔在此之前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其中包括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的手續以及相關費用。所以,作為賣方在對外成交時,一定要認真考慮該項業務中可能會遇到的各種風險以及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另外,在打算采用DDP條件對外成交時,賣方還應考慮辦理進口手續有無困難,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

,則不應采用DDP條件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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