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in買粉絲terms2000c組貿易術語與其他貿易術語(C組貿易術語與其他各組貿易術語的重要區別之一是()

时间:2024-05-29 06:52:20 编辑: 来源:

C組貿易術語與其他各組貿易術語的重要區別之一是(

《INCOTERMS 2000》C組貿易術語與其他各組貿易術語的重要區別之一是:風險和費用劃分的地點相分離。

C組貿易術語

成本加運費CFR

本術語英文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 ,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CFR】術語變形

(1)CFR Liner Terms(CFR班輪條件)即卸貨費按照班輪的辦法處理,即買方不予承擔。

(2)CFR Landed (CFR卸到岸上) 指由賣方承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位置的卸貨費,包括從輪船到碼頭轉運時可能發生的駁船費和碼頭捐稅。

(3)CFR ex tackle (CFR吊鉤下交貨) 賣方承擔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接) 買方負責將貨物從目的港船艙艙底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成本保險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需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CIF】術語變形

(1)CIF Liner Terms(CIF班輪條件):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

(2)CIF Landed(CIF卸至岸上):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包括駁運費;

(3)CIF Under Ex Tackle(CIF吊鉤下交接):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

(4)CIF Ex Ship's Hold(CIF艙底交接):賣方不必承擔卸貨費用。

【注】CIF以及CFR的區別:

CIF術語要由賣方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并向買方轉讓保險單;CFR術語則由買方自行辦理投保并支付保險費,保險也容易引起爭議問題。因為按照CIF術語,賣方雖然負責投保并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起,風險就由賣方轉移到買方承擔,賣方對運輸中的貨物已經不再擁有可保權益,賣方實際上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而投保。因此投保什么險別如何確定保險金額,應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否則容易在貨物遭受損失時而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而引起糾紛。

運費付至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關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注】CPT以及CFR的區別:

(1)CPT是賣方負責安排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并付運費,但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后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均由買方承擔。但在CFR術語下,賣方完成交貨時在約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不是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

(2)CPT術語可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而CFR術語僅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

運費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需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in買粉絲terms 2000》中關于FOB、CIF、CFR、CPT、CIP的詳細規定

一、 FOB

(一)FOB術語的含義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貨物越過船弦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買方則承擔貨物越過船弦后的一切責任、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FCA術語。

(二)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按照《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口,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至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自負風險與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辦理貨物出口手續;

(4)提交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將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的時間及時通知賣方;

(2)按合同規定受領貨物,收取有關單據,并支付貨款;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辦理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5)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常見的FOB術語變形有:

FOB Liner Terms (FOB班輪條件),指裝船費用如同以班輪運輸那樣,由支付運費的一方 (即買方)負擔。

FOB Under Tackle (FOB吊鉤下交貨),指賣方將貨物置于輪船吊鉤可及之處,從貨物起吊開始的裝貨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 Stowed (FOB并理艙,縮寫:FOBS),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貨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FOB Trimmed (FOB并平艙, 縮寫:FOBT),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貨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并理艙和平艙,縮寫:FOBST),指賣方負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

值得注意,以上關于FOB術語變形的解釋系根據我國和其他國家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的通常理解和應用所作出的,國際上對此并無統一和權威性的解釋。因此,在實際業務中,除非買賣雙方對有關貿易術語變形的含義有一致的理解,否則,在使用貿易術語變形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賣方所需承擔的額外義務,以免事后發生爭議。

必須指出,以上關于FOB術語變形一般只涉及到裝船費用的負擔,風險劃分則仍以船舷為界。但是,如果買賣雙方有意使風險轉移點與術語變形后的費用劃分點相一致,則需在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免日后履約時發生糾紛。

二、CIF

(一)CIF的含義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負責租船訂艙,辦理貨運保險,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以及保險費,并自費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發生各種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移至買方。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在我國,有人曾誤稱CIF為“到岸價”,這容易引起誤解而導致工作中不應有的損失。其實,按CIF條件成交時,賣方仍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賣方承擔的風險,也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風險,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仍由買方承擔;貨物裝船后產生的除正常運費、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也要由買方承擔;CIF條件下的賣方,只要提交了約定的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并不保證把貨物按時送到對方港口。因此, CIF合同的性質仍屬裝運合同而非到達合同。

(二)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按照《200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裝運港將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費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租船或訂艙,并支付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4)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

(5)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在目的港提貨所用的通常運輸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主要義務

(1)按合同規定受領貨物,收取有關單據,并支付貨款;

(2)自費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三)采用CIF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賣方辦理保險的險別問題

按CIF術語達成的交易,保險是賣方的責任,《2000通則》對此有明確規定:

(1)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確協議時,賣方只須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應買方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可代為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

(2)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的價款另加10%(即110%)。

(3)保險時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我們應按此規定執行。另外,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對保險險別、投保加成、保險金額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防發生爭議。

2. 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問題

按CIF術語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賣方必須自費辦理租船或訂艙, 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裝運出口。否則,即構成違約,從而需要承擔被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損害賠償的責任。根據《2000年通則》賣方應按通常條件及慣駛航線,自費訂立運輸合同,使用通常類型可供運輸合同貨物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只)。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對于買方提出的關于限制載運船舶的國籍、船齡、船型、船級以及指定裝載某班輪工會的船只等項要求,賣方均有權拒絕接受。但在出口業務中,如國外買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夠辦到又不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我方也可靈活掌握考慮接受。

3.租船運輸方式下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

在CIF術語中,如果采用班輪運輸,有關裝卸貨費用均由班輪公司負責,實際上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而在租船運輸中,有關裝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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